作者|刘虎
国家卫生健康委8月29日发布的《2023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8.6岁。
陕西汉中人马小昂在监狱里待了20年,出狱后又已申诉了9年。按我国人均预期寿命计算,他人生三分之一还多的时间都在为自己遭遇的杀人案“买单”。从入狱时的年轻小伙,到近花甲之年,马小昂如今已申诉到了陕西省检察院。
马小昂和八十岁的母亲一起整理案件材料。刘虎 摄
出狱后的鉴定确认,马小昂的血型与案发现场所留下的杀人犯血型不符。这是否意味着他会“幸运”的迎来“反转”,当年的杀人案又能否找到另一个真凶呢?
01
女子陈尸乡村涵洞,男友关押五年半后被认定为杀人凶手
今年57岁的马小昂,陕西省洋县人。1995年5月10日被洋县公安局拘传,后又收容审查等,8月3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洋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约五年半之后,马小昂才迎来判决。2000年10月30日,汉中市中级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小昂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小昂上诉后,于2001年2月26日被陕西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2月2日,马小昂刑满释放。
汉中市中级法院。刘虎 摄
公诉方指控,1994年2月,马小昂经他人介绍与洋县印刷厂(待业)女青年申雪雁谈恋爱,同年5月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纠纷,关系逐渐恶化。1995年5月7日晚,申雪雁同其妹武芳芳到洋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塑胶公司)马小昂宿舍取衣服时,双方发生争吵。经武芳芳劝阻后,三人来到县城。
当行至解放楼时,马与申又发生争吵撕扯,被申雪雁父母劝阻。马小昂骑自行车离去,申即追赶马,二人在洋华路李家村相遇。当行至塑胶公司东南院墙角时,申向西走,马后跟上,到西围墙外渠边圆型电杆南约三、四米处时。因婚姻问题二人再次发生争砂、撕打。
撕打中,马小昂用胳膊夹住申的头,将其按翻在围墙根下、抓住申的头发猛碰二下。申爬起向马猛扑,马一闪,申跌在渠内。马小昂下渠后又抓住申雪雁的头发将申的面部按入渠内的泥水滩中,致其溺水而死。被告人马小昂杀人后,将申的尸体隐藏后逃离现场。
不过,对于当年的判决,马小昂一直都不接受,他称自己并非杀人真凶。
02
坚持申诉多年,实名举报办案民警刑讯逼供
2015年底马小昂刑满释放回到村里,村里多名乡亲来到家中看望他,很多人相信他是清白的。案发前几年,马小昂从部队退伍回到洋县后成了塑胶公司的一名驾驶员。失去自由时,马小昂28岁;出狱时,他48岁,已接近知天命的年龄。
当兵时的马小昂。受访者供图
虽然出狱9年了,因为找不到工作,没有固定收入,家里的老房子也已经垮掉,马小昂一直没能成家。村里在宅基地上给他修建了一间小房子,平时他和母亲一起暂住在哥哥家。
笔者在和马小昂交流时,闻讯赶来的多名村里老人表示,他们始终不相信马小昂是杀人凶手。
其实,从案发一开始,马小昂就没有承认自己是凶手。还在监狱服刑的时候,马小昂用仅有的生活费订阅法制类杂志,目的就是学习法律知识,为了以后的申诉维权。出狱后,马小昂除了打零工维持生计,主要的精力都投入到了案件的申诉中。
2023年,马小昂实名举报洋县公安局当年的办案民警张建林、吴金铎、朱伟民对他进行了残酷的刑讯逼供,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致使他蒙受了人世间最大、最痛苦的不白之冤。
两位看守所狱友证实,马小昂遭遇了严重的刑讯逼供。受访者提供
马小昂在举报材料里称,至今他身上还有被刑讯逼供留下的证据(伤痕)。三名办案人员对他进行了前后两个阶段、23个日夜的刑讯逼供。在一个双人长条椅子上,长期用各种办法捆绑他,绳子捆得很紧,捆绑的时间又很长。他面前又紧靠着两个很亮很亮的电灯泡,不分白天黑夜地照射,刺得他眼睛难以睁开,烤得两边脸都烂了。
当办案民警歇息的时候,他仍然被捆绑在双人长条椅子上。他苦苦挣扎,有时候被拉出去铐在树上暴晒太阳。办案民警用各种办法让他“招供”,有时扎背铐,有时用绳子在胳膊上缠好,绑住手腕拉上去吊在门板上,用电警棍乱击乱打,烟头烫,钳子夹脚趾甲,前门牙都被打掉。
马小昂手臂有留存至今的勒痕,他称因受到长时间捆绑所致。刘虎 摄
“每当我回想起对我刑讯逼供的情节,我整夜整夜地都睡不着觉,很痛苦,不堪回首。如果有人问我,真的有地狱吗,在哪儿?我会说就在人间……”
除了对他进行逼供,办案人员还带走了他的哥哥,要求他哥哥承认弟弟杀了人,但是遭到了马小昂哥哥的拒绝。
马小昂称,办案人员捏造歪曲事实,导致他蒙受了不白之冤,也导致错过了最佳破案时间,放走了真正的罪犯。
马小昂认为,正是因为案件缺乏证据的原因,法院迟迟做不出判决。他在看守所被关押将近6年时间,直到2001年2月26日才作出终审判决,冤判他无期徒刑。他蒙冤入狱,共坐监牢20年6个月零22天。
马小昂在狱中坚持订阅法制类杂志。念斌等杀人冤案的平反,鼓舞了他走到今天。受访者供图
“每次我妈去汉中中院给我喊冤跑案子期间,汉中中院的办案人员就会告诉我妈,说你娃的案子又被打回去了。最后几次,告诉我妈,回去到洋县公安局领人。但洋县公安局就是不放人。我妈还找过市政法委、市人大、县人大、县政法委和司法局等单位,结果出乎意料,法院判我无期徒刑。”
03
案发当晚,马小昂和女友究竟发生了什么
“雪雁,你显显灵,让我们早日找到真正的凶手,让你能安心地离开!”
时隔29年之后,马小昂再一次来到了当初的案发现场。这里是塑胶公司背后的一条村道,当年,申雪雁的遗体就是在村道的涵洞里,被放水的村民发现的。
马小昂介绍,申雪雁的遗体被发现在围墙角下的涵洞里。刘虎 摄
目前,曾经的塑胶公司已经被拆掉,原址开发起了楼盘,但是塑胶厂的围墙还保留在,只不过在原来的基础上加高了,围墙后不远处曾经就是马小昂的宿舍。马小昂认为,之所以申雪雁遇害的地点在这里,是因为当晚两人吵架之后,申可能是来到宿舍外看他在不在,就在这个过程中遇害了。
事发当晚,马小昂和申雪雁的确发生过争吵和抓扯。但是发生争吵之后的事情,马小昂的说法和判决书的说法完全不同。
马小昂称,申雪雁跟自己谈恋爱其间,曾两次怀孕。那时候由于传统观念,申雪雁不想要,原因是两个人还没结婚,让他爸知道她怀孕了,肯定会说骂她的,“另外由于我的经济条件很差,所以就把结婚的事情只能往后拖一拖了,所以在她的坚持下就做了人工流产。她遇害的时候是第二次怀孕。”
“那时候我虽然在单位开车,但工资也不高,我的父亲1983年就去世了,是我母亲在艰难中把我们兄妹4个拉扯大的,家里也没有一点经济基础,并不是我不想结婚,所以申雪雁经常有埋怨,但是我不可能因为这些事情就把她杀害了。”
马小昂说,命案发生当晚,在县城申雪雁父母家的楼下的确发生了争执,由于申的性格比较犟,抓着他的后背衣领不让他离开,还是在其父亲、妹妹的劝说下才得以放手。
“申雪雁父亲看到她的手被她继母和武芳掰开以后,就对我说:‘你赶紧跑嘛!你咋这么霉?’我顿了一瞬间,他紧接着说:‘跑嘛!还不赶紧跑。’我才骑上自行车跑了的,当我从解放楼那里离开以后,沿着卫生街(当时的县医院大门前)骑自行车到百货大楼那里,腿叉开,一只脚蹬在地下,在自行车上呆了一会儿,然后才骑自行车经邮电局、城建局上了洋华路,往我们厂里方向走。走到北街村开发区洋华路上,木匠们还在路上做着木工活,路上的灯光仍然是很亮的。我路过时,这些木匠们在瞟看我,当我骑车走到北街村膨润土厂前,我一抬头,突然发现申雪雁咋在我前面走哩,距我大约10米左右的距离,由南向北步行,就是说往我们厂里方向走,(第二天我去她继母家里,她父亲是这样说的:“我昨天晚上让你跑了以后,申雪雁挣脱了连鞋都没有穿,沿着老北街去撵你去了。”并说:“我昨天晚上两点多钟去你们厂里找了雪雁,你们厂里大门也关了。”)”
“从老北街到洋华路是直径,而我所走的路线给绕成了远路,所以申雪雁走在了我的前头,当我一抬头看到申雪雁以后,我心里说算了算了,晚上不回厂里去了。原因是我怕她见了我以后再闹腾,加之跟着我哥跑长途贩运蔬菜,几天都没有睡觉了,身体很疲乏,没有精力去应付哄她,只想好好睡一觉,所以就赶紧骑自行车向后转弯,到我哥哥那里了,而后我哪里都没有去。”
“在膨润土厂前我骑车原地转弯,与此同时发现我们厂里两个下夜班的女工骑车并排在申雪雁前面,由北向南往城里方向骑行,当时我还听到自行车相碰在一起的响声,我转弯后她们一直在我身后跟着到了城里方向,在我再次经过北街村开发区时,洋华路上的木匠们还在朝着我看。我发现申雪雁以后转回来再经过这里时,时间是很短的,这就说明我根本没有作案的时间。”
“我如果把她跟上和她一起回厂里,她晚上也不会出事,也不会遭人残害。我很后悔没有把她跟上,后悔的撕心裂肺,每天都在自责没有把她保护好,使我失去心爱未婚妻。她才23岁,还没享受人生就这样被人残害了,留给我的只是她气冲冲一个人向前孤行的背影。”
马小昂说,申雪雁遇害案发后,他就被错误的划定为嫌疑人,于1995年5月10日晚上抓到洋县公安局戴着手铐接受审讯。
“我看到把我当做凶手的这种势头,不知如何回答,我怕难以说清楚,就没敢说这一过程,只说了我从解放楼那里走了以后我就直接到我哥哥那里住下了。在对我逼供中,吴金铎为了套牢我,说:‘我们都是做了调查的,洋华路上做木工活的木匠们和你们厂里两个下夜班的女工都看到过你’,还说:‘这其中还有认识你的人,那一带的人对你很熟悉的。你是厂里的小车司机,每天都要从那里经过,有时要经过多次,而且还有用过你车的人,我们都是做了调查的。’当我和他们争辩,多次反映,北街开发区已经出城了,晚上路过行人稀少,尤其是熟人路过了几次,一目了然,尽收眼底,肯定能记得住。我们厂里两个下夜班的女工能给我证明我到底是从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回到城里方向的,我根本就没有和申雪雁接触;还有洋华路上的木匠们能给我证明我到底从洋华路上是什么时间经过了几次。但对这些有充分证明力、能说明问题关键性的证言证词,我的申诉代理律师在卷宗中并未发现刑侦人员有提取。”
马小昂说,他讲的这些并没有被办案单位采纳。当晚,他倒头就睡,后来才知道申雪雁遇害。三天后,即1995年5月10日,马小昂被洋县公安局拘传。
马小昂的一位申诉律师告诉笔者,该案的案卷材料,至今他们都没有复制到完整版。目前在陕西省检察院申诉阶段,办案人也不让律师阅卷。“就此问题,我们和承办人多次交涉、投诉、反映、申请回避等,但仍然没有结果。”
04
血型鉴定完全不符,真凶到底是谁?
陕西省高级法院。刘虎摄
马小昂出狱后,先向陕西高院申诉,2016年5月29日被驳回。2023年由曹颖、田林青两位代理申诉,同时向最高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和陕西省检察院启动程序,向六巡提交《申诉状》,向省检提交《抗诉申请书》。后,六巡和省检协商,由省检先办理,六巡暂停程序。所以,目前是在省检的抗诉申请中。
《抗诉申请书》称,本案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原审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即根据案发现场采集到的血迹所鉴定出的两种血型,其中之一为ON血型,认定属被害人申雪艳所有;另一种为OM血型,认定是马小昂所有,“与被告人马小昂曾供述的在案发现场因申雪雁打他两耳光将鼻子打破流血的情节相吻合”。但马小昂出狱后,在律师建议下,分别于2017 年、2023年在陕西省血液中心检测MN血型,两次抗原结果皆显示:马小昂血型是OMN 型。这与侦查及原审判决所认定的OM血型完全不符,说明真凶另有他人。
“在案发后提取马小昂血液并鉴定为OM血型是严重的根本性错误认定,不排除有人为造假的可能。”
陕西省血液中心检验报告单显示:马小昂的血型为OMN型。受访者供图
马小昂第二次血型检测报告,结果同样是OMN 型。受访者供图
血型鉴定结果出来后,马小昂的申诉代理律师委托北京云智科鉴中心进行法医学书证审查,结合本案材料,该中心两位著名法医师胡志强、庄洪胜(曾在念斌投毒杀人冤案平反中起到重要作用)出具的审查意见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如果陕西省血液中心马小昂血型检验报告是正确的,马小昂与现场血迹无关,陕西省公安厅的检验乃至最终的判决结果是错误的;土样分析报告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判决认定的‘含量基本一致’没有科学道理。”
申诉代理律师认为,马小昂在案发现场留下血迹的笔录,是遭受刑讯逼供下先证后供的虚假印证,且该笔录与证人证言相矛盾。
《申雪雁被杀案的血痕鉴定》由陕西省公安厅于1995年7月15日出具,而血迹送检时间更是早在两个月之前的5月17日。现有案卷材料中,首次出现马小昂供述的“在案发现场,遭申雪雁打耳光导致鼻子流血”情节的讯问笔录是在1995年8月1日,而同年8月5日的讯问笔录记载:马小昂说:“我没法说,我昏得很,(8月1日)那晚想免受皮肉之苦,才那样子说的”,说明马小昂遭受了刑讯逼供。
从5月10日到18日的笔录,以及此后在近三个月,被侦查机关长时间多次讯问,马小昂均没有“被申雪雁打耳光导致鼻子流血”这一关键情节的供述。
“这说明,在鉴定文书出具后,为解决现场出现了两种血型、证供不符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逼取了马小昂的虚假口供。”
同时,马小昂哥哥马小牛证言也证明,在被害人失踪并进而被杀害后到发现尸体的那一时间段,“没有看到马小昂脸上嘴上有伤。案发当日,马小昂也没有洗脸,直接睡觉。”
北京云智科鉴中心的法医学书证审查认为,据以定案的《泥迹检测结果报告》,以马小昂脚趾缝残留物与案发现场水渠泥土样本的铁、铝、镁、钙等金属成份含量基本一致,来印证马小昂曾供述的未穿袜子只穿着拖鞋下到水渠里杀人后匿尸,完全违背科学与基本常识,更违悖逻辑。
首先,《泥迹检测结果报告》使用的检材早已污染或损坏,样本检测结果也不一致。《提取笔录》记载,1995年5月16日对马小昂脚趾缝残留的泥迹进行提取。《送检报告》记载,1995年5月22日将提取的脚趾泥迹和拖鞋附着物予以送检,6月7日出具结果如下:
案发时间是1995年5月8日,暂且不说提取时间距案发已经过8日之久,送检时间更距案发已经过24日之久,此时人体脚趾和所穿拖鞋未即时封存,也未排除经洗脚沐浴等原因被破坏原始状态,而在此期间,特别是当时正处陕南夏季,人体的多场所行走或者活动,人体自身出汗等生理活动等, 就早已使相关检材受到污染或者破坏,客观上就已经丧失了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此外,马小昂对于是否穿拖鞋下渠的供述相互矛盾。关于这一情节,马小昂共有三次笔录提及:5月18日(签字日期5月17日) 笔录,“没有穿拖鞋下水……没有在厂子各渠内走过”;8月1日笔录,“是我先将拖鞋脱下到渠里”;8月5日笔录,“我也连鞋下到渠里”。三次供述全部不一致。
申诉代理律师认为,其它疑点还包括,原判中,证人任石头证明,其放水时用锄勾开洞口的砖、石块及草束……,所谓“与马小昂供述其将申雪雁溺死后……等匿尸情节……吻合”,认定结论也与事实严重不符。
证人证言与马小昂笔录不符。马小昂所有关于该点的笔录供述都是杂草,并未供述过是经人为捆绑的一捆草。这一点是整个案件自始至终未予解决的重大矛盾。
《现场勘查笔录》记载与马小昂供述矛盾。《现场勘查笔录》除了记载有一束被捆扎的杂草,与马小昂的供述不同;还记载有“其 (申雪彦) 背部左侧压有一钢筋水泥石墩,一端钢筋外露”,这块水泥石墩在马小昂口供笔录中,同样始终也从未出现过。勘查笔录还记载“打捞发现一枚系有雪青色布带的钥匙一把”,与马小昂笔录中供述的钥匙特征和数量均不一致。
《抗诉申请书》称,究其原因,就是因为马小昂并非真凶,根本不知道现场实际情况。只能是在被刑讯逼供下,由侦查人员提示而做了驴头不对马嘴的有罪供述。
对原判决认定的死亡原因,“尸检报告证明……系外力击打头部致昏迷,生前入水溺死。此证与被告人马小昂曾供述的其将申雪雁抓住头发在院墙脚上碰……情节吻合”,申诉代理律师也认为,该结论与事实不符。
“判决认定的死亡过程与尸检结果、现场血迹结论矛盾。《尸检报告》与马小昂口供笔录严重不一致。
《尸检报告》中,①记载,‘申雪彦裤头左侧缝线处从下至上撕裂7.5cm’。马小昂口供笔录中,没有一份有关于申雪彦裤头撕裂情节的供述。②记载,‘申雪彦体表有多处锐器伤’。常见形成锐器伤的物体有刀、斧、剪刀、匕首、玻璃片、金属片等,马小昂笔录中并未提及上述物体。”
对马小昂是否具有作案条件,律师同样提出了质疑:原判决中说“证人申庚林、武芳芳、沈改珍、雍芝侠证言……可证明马小昂有作案的时间、条件”,与事实不符。
“对于当晚与申雪雁发生过争执并在其哥哥家居住一事,马小昂自始至终都未否认,而申庚林、武芳芳、沈改珍、雍芝侠证言也仅限于能证明此点,并不能证明马小昂实施了杀人行为。”
对原判决中说“被告人马小昂多次供述杀人犯罪事实”,申诉代理律师认为,事实上多次有罪供述的内容均不一致,甚至在一份笔录中的前后供述也不一致。
马小昂1995年5月10日以收容方式到案后,直至7月31日才第一次作出有罪供述。其笔录共计29份,有罪供述集中在7月31日至8月5日的6份笔录中;而待马小昂被逮捕后,又开始向不同办案机关讲述自己没有杀人,是被冤枉的,之前的有罪供述都是被屈打成招。与马小昂同监室的赵文利、陈新文亦能证实,马小昂当时身体受伤严重。
洋县公安局。刘虎 摄
因此,本案中唯一能够直接证实马小昂实施杀人行为的供述,其实是在刑讯逼供之下作出,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律师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七项证据认定马小昂实施了杀人行为,但该七份证据无一份能够证明马小昂有罪,证据之间矛盾重重;同时,可以证明马小昂无罪的证据又未调取、未查明、未附卷,或者已有的检测结论不放在案卷中。
指控马小昂作案时的血衣情况,始终未查明。本案是否有血衣,血衣是否焚烧,前后证据不一致。即使没焚烧,马小昂称刑警队在5月17日将衣服收去,但证据记载送检血衣却是在5月11日,即送检时间早于公安机关扣押血衣时间,而且也并未在衣服上检测出血迹。
能够证明马小昂不在场的证人笔录不翼而飞。马小昂称,他跑到洋县百货大楼前停了一下,想到他厂里宿舍门没有关,准备回厂。走到北街澎润土厂跟前,他看见申雪雁在前面,他就转身倒回来,同时在申前面还有两个人由北向南走,对方看到了他,同时街边商铺干活的木匠也看到了他。公安机关曾经向他念过这些人的笔录,说明对这些证人已经取证,但在案卷中却未发现上述证人证言。
特别关键的生物检材检测结果未见到,或者未入卷。本案案发现场显示出来的,是一个女性遭受侵害而死亡的现场,特别是在现场呈现出女性死者衣裤被撕扯,甚至有明显撕裂痕迹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即便按照当年的命案侦查工作规范,也必须对死者的阴道拭子进行检测,以排查死者是否有过被性侵害,并进而确定可能的犯罪人。但是,在案卷中并未看到此类证据。
“这么重要且重大的案件事实都没有进行侦查,并形成证据证明,这岂不更令人匪夷所思?这一点也更说明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马小昂是被冤枉的。”
《抗诉申请书》认为,原一、二审裁判认定的杀人行为,主要证据相互矛盾,事实严重不清,尤其是血迹血型鉴定,已直接排除马小昂是作案人。
《抗诉申请书》希望检方能监督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马小昂无罪,还已经蒙冤近30年的马小昂一个公道。
律师曹颖告诉笔者,9月14日,他们得到陕西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反馈,同意给马小昂再做一次血型检测,等待检方联系相关机构后,律师会陪同马小昂一起去做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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