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的郝某某没有想到,在持砖反杀了持刀行凶的郭某某4年后,内蒙古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不予起诉决定书,让他站到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郝某某的家属也始终没搞明白,郭某某为何要持刀行凶,“我哥和对方没啥深仇大恨,也不知道为啥要砍他。”
据了解,2020年8月17日,郝某某与郭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随后郝某某在抵达自家小区门口后,被郭某某持菜刀砍伤。与郝某某同行的王某上前将菜刀夺下并扔在路边后,郭某某跑离了现场。随后,三人又再次发生冲突,郝某某持砖头将郭某某打伤,而郭某某则在医院治疗20余天后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郝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随后,郝某某提起上诉。8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内容
小区门口被人持菜刀砍伤
双方再次相遇伤者持砖反杀对方
2023年11月23日,郝某某被阿尔山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逮捕。对于他的被捕,其家人感到有些费解,因为早在2年多前,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就曾出具过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而对于郝某某所涉案件,其家属则表示系2020年发生的一起伤人致死事件。
据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8月17日21时许,郝某某与王某在用完餐后,由王某驾车离开。途中,郝某某与郭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了争吵,后郝某某与王某驾车到某小区东门口与郭某某相遇。郭某某使用菜刀将郝某某头部、手部砍伤,王某将郭某某手中的菜刀抢下并扔到路边草地中,郭某某随即离开现场从小区东门南北道路向北跑去。
郝某某与王某短暂交流后向郭某某离开方向赶去,在小区13号楼东侧路边,郝某某与郭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王某驾车赶过来后,连踹郭某某两脚致其倒地,郝某某使用砖头击打郭某某头部数下,郭某某好友张某某赶到现场制止,后王某驾车与郝某某前往医院救治。张某某与他人将郭某某送医治疗。郭某某于2020年9月7日死亡。
经鉴定,郭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郝某某头面部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时,经鉴定,郝某某左侧颧弓骨折为钝器伤,砖块可以形成。案发后,郝某某对郭某某家属赔偿383000元并获得谅解。
对于当时的情况,郝某某的家属告诉记者,郝某某曾说,当时王某把其送到小区门口,他下车才走两步,郭某某就突然窜出来,拿刀追砍他,“我哥都说不知道因为啥,他砍我,我跟他没有啥深仇大恨的。”同时,他们也一直很好奇,郭某某的菜刀是哪来的,“他不可能凭空出现一把刀。”
另外,该家属还说,当时王某下车夺刀后,他与郝某某曾有短暂的几秒对话,“我哥跟王某说‘我去医院,完了你去取车’。我哥之所以往北走,是因为北面正好离小区门口八百多米,站在小区门口就能看见我们那唯一的一所医院。”
一审法院认为不属特殊防卫
伤者被判刑10年
记者注意到,在上述判决书里,郝某某辩称自己当时是向医院跑的,郭某某在背后出现,并击打其左颧骨,其因此还手。其辩护人则辩护认为,郝某某的行为构成特殊防卫:1.郭某某持刀砍杀郝某某,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严重行凶行为,满足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2.郭某某的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续状态并未结束;3.郝某某的自保行为没有主观伤害的故意,是因郭某某两次先下手攻击郝某某,郝某某被动反击。另外,王某也认为自己并不构成犯罪,其看到郭某某用砖击打郝某某,当时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就踹了郭某某。
在证人证言方面,记者看到,证人张某某称,当天她因借书与郝某某多次通话,郭某某向她借钱后离开她家。后来张某某听到外面有人喊其男友(郭某某,前男友)打架了,她下楼给郝某某打电话称郭某某和别人打架了,让郝某某帮忙去看一下。张某某走到小区大门外,看见一个穿着白衣服的人在踢郭某某,郝某某也在用砖头击打郭某某。后张某某给他人打电话将郭某某送医,医生建议转院,张某某带郭某某回到自己家中,不久发现郭某某失禁、意识不清,遂与郭某某家人、朋友将郭某某再次送医。
证人魏某某则称,自己当晚从窗户向外看,看到两名陌生男子从南侧过来,一人走在前面,说砍自己的人走在后面,二人吵架期间一名男子一直重复“你都砍我三刀了,还砍不砍了”,3分钟左右后,南边过来了一辆轿车,司机下车后问陌生男子“你认识他是谁吗,你凭什么打他啊”,被砍的人跟司机说“他都砍我三刀了”,后打了陌生男子面部一拳,陌生男子还手,被砍的人和司机一同将陌生男子打倒在地,被砍的人不知道拿了什么东西往倒地的男子身上砸了四下……
法院认为,郝某某与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系共同犯罪。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郭某某在被夺刀后,已经逃离现场,结合二被告人对话时长及郝某某向北跑去的事实,可知此时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已不存在。本案中,郭某某在向北跑的过程中,郝某某有充分时间有效避免后续事件的发生,但郝某某仍赶往郭某某的同一方向,并通过拉拽、言语刺激等方式与郭某某进行撕扯,后在郭某某被踹倒的情况下,仍使用砖头多次击打其要害部位,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故其辩护人提出的郝某某构成特殊防卫的辩护意见该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某赔偿郭某某家属62284.27元。
郝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成为二审审理的关键问题
针对上述判决,郝某某与王某均提起了上诉。2024年8月12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记者了解到,二审开庭时控辩双方就郝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郝某某在法庭上称,自己被砍伤后,打算前往医院,但在不远处再次偶遇郭某某并被殴打。其辩护律师也辩称,郭某某使用了菜刀具有故意杀人的特征,在王某夺刀之前没有停止的意思,具有导致郝某某死亡的可能性。郭某某的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续中并未间断,郝某某使用的是郭某某手中的砖头,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而郝某某朝医院方向躲避,恰巧与郭某某逃离方向一致。
王某也在庭上称,他去取车过程中又看到,郭某某殴打郝某某,手里拿着砖头。公诉机关则认为,郭某某的刀被夺下后离开现场,伤害郝某某的意图实质已经结束,郝某某与郭某某再次相遇属于互殴,郝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
阿尔山市公安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通知书
记者注意到,此前阿尔山市公安局曾出具一份司法鉴定书,上面显示,郝某某左侧颧弓骨折为钝器伤;其左侧颧弓骨折砖块可以形成。
9月16日,郝某某的辩护律师朱孝顶告诉记者,案件并未当庭宣判,他们也将继续为郝某某做无罪辩护。
红星新闻记者 孙钊 罗梦婕
编辑 杨珒 责编 冯玲玲
延伸阅读
今年1月,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发生一起命案,谢某和邻居发生冲突,打斗中谢某进入邻居家中持折叠刀刺伤两人,之后被邻居三人反杀。尸检报告显示,谢某遭他人用易于挥摔砍击的锐器(如菜刀类)多次砍击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当地公安局做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邻居三人的行为为正当防卫,不予刑事立案。
谢某家属和代理律师认为,冲突由对方引发,并且对方三人已压制住谢某一人,砍数十刀致死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邻居骆某则表示,对方持刀进入自己家中伤人,如果不还击,自己全家可能都会被杀。
多名律师告诉红星新闻,判定防卫是否超出限度,不能以事后冷静的标准判断,而要考虑当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
宁远县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死者母亲:
儿子进入邻居家后被“反杀”
两家人因建房一直有纠纷
谢某母亲唐女士告诉红星新闻,1月4日早上6点左右,儿子谢某在门口散步,回来说被邻居骆某在二楼吐口水,自己当时劝儿子不要和对方发生冲突。
唐女士称,儿子再次出门没多久,自己就听到外面儿子和骆某丈夫在争吵。当时骆某丈夫正要骑车去卖水果,在自己的劝阻下,儿子和骆某的丈夫停止争吵并离开。
她称,儿子离开时,骆某持续辱骂自己儿子,于是儿子再次返回和她发生肢体冲突,并在推搡中进入骆某家中,自己劝阻时被儿子甩开。这时听到家中孙子大哭的声音,就先回家照看孩子。几分钟后她返回骆某家时,发现儿子已经被骆某和骆某儿子、儿媳三人制服,骆某正持刀砍儿子,并声称要把自己一起砍死。唐女士看到儿子的衣服凌乱,裤子都掉下来了。
唐女士说,自己被威胁后连忙回家报警,在警察到来后一起回到骆某家中。此时,她看到现场有血迹,儿子趴在地上,之前凌乱的衣服又被穿好。和警察同时来的医生表示,儿子心脏停止跳动,已死亡。
唐女士表示,之后,儿子尸体被送去殡仪馆,自己到公安局做笔录,邻居也因受伤被送到医院。唐女士说,自己在公安局待到第二天才离开,邻居骆某儿媳期间也去做笔录。骆某和她儿子一直住在医院。唐女士在询问案件进展时,被告知儿子持刀进入别人家伤人时被反杀,对方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唐女士称,那把刀并不是儿子随身携带的,她不知道是从哪儿来的。
2月4日,唐女士收到宁远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显示,骆某三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唐女士称,之后的刑事复议、市公安局复核、县检察院审查,均支持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决定。
唐女士表示,她和骆某两家因为建房问题一直存在一些纠纷。2020年时,骆某和其丈夫丢了自家的下水道水管并辱骂自己,儿子在和他们争吵中打了骆某丈夫,被判刑一年。
邻居:
对方进家中持刀杀人
三人为自救才“反杀”
9月10日晚,红星新闻联系到唐女士的邻居骆某,她和丈夫讲述了当时的经过。
骆某说,她丈夫早上骑三轮车准备出门摆摊卖水果时,谢某挡路不让她丈夫走,双方发生争吵,自己报了警。谢某当时拿着个袋子,刀就在袋子里。
骆某表示,丈夫离开家后,谢某就持刀进入自己家中,插了自己五六刀。自己大喊“杀人了”“快点来人”,在楼上休息的儿子只穿短裤就冲了下来阻止他,然后自己从厨房拿起菜刀砍他。
骆某丈夫则表示,这就是正当防卫,如果不砍死对方,自己全家都要被谢某杀死。妻子被刺了9刀,受伤很重,住院很多天,至今还有后遗症,伤口处时常感到疼痛,儿子也被谢某刺了5刀。事情已经过去8个多月,自己一家一直在外面租房住。
对于制服及砍谢某致死的过程,骆某丈夫拒绝谈论,表示可以去公安局了解具体情况。
骆某丈夫称,两家并没有什么矛盾,谢某好吃懒做,一直想称王称霸,村里人都不敢跟他说话。几年前的那次冲突,自己并没有和他吵闹就被他打到轻伤,谢某也被判了刑。骆某丈夫表示,那件事后他可能一直不服气,想报复自己一家人。
公安机关认定属正当防卫,不追刑责
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成立
谢某的尸检报告显示,谢某系遭他人使用易于挥摔砍击的锐器(如菜刀类)多次砍击致全身多处裂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报告还显示,谢某头颈部有44处损伤,除了14处外,其余损伤均为创缘整齐的创口。谢某的上肢和下肢还分别有12处和3处损伤。
谢某代理律师、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小兵表示,谢某没有要杀死骆某的目的,他拿的折叠刀只有7厘米左右,没有刺向骆某等人的致命部位,并未造成严重伤害。但骆某及儿子、儿媳将谢某压在身下后,持菜刀对其头颈部和四肢砍了数十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谢某当时手持的折叠刀
林小兵表示,谢某四十多岁,骆某的儿子不到三十岁,三人在体力上有明显优势,并已将谢某控制在身下,还要继续向手部、脚腕、头颈部砍数十刀致其死亡,超过必要限度。
林小兵提到,现场监控拍下了几人前期冲突过程,但骆某三人压制谢某并将其砍死的地点刚好位于监控盲区,没有拍下视频证据。
红星新闻在监控视频片段中看到,谢某持刀进入盲区,一名大龄女性(谢某母亲)对其拉扯但被他甩开,之后视频中听到喊叫声。一名只穿短裤的男子下楼跑进监控盲区,视频中听到持续的喊叫声和“拿刀砍他”的声音。之后一女子拿起桌上的菜刀进入监控盲区,视频中只能听到混乱的喊叫声。
2月4日,宁远县公安局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提到,“经审查认为骆某、李某、彭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
2月20日,宁远公安局的刑事复议决定书认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维持原决定。4月28日,永州市公安局的复核决定书同样决定维持原决定。8月5日,宁远县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显示,经检察院审查认为,宁远县公安局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对此,林小兵认为,不管最后是否认定为正当防卫,警方至少应该立案调查。谢某母亲认为,杀害自己儿子的人应该承担责任。
检方出具的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9月10日,红星新闻致电宁远县公安局了解案件情况,一名工作人员称,不接受媒体采访。9月11日,记者致电永州市公安局宣传科询问案件进展,但未获回应。
律师解读:
防卫是否超出限度
要充分考虑当时的紧迫状态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适用做了具体规范,其中提到“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但该意见也提到,要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京衡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余超表示,对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应当按照上述意见的精神,不能以事后客观冷静的标准去判断,而是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
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律师杨航远认为,在遭遇人身伤害特别是被侵入私人空间进行人身伤害时,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界限标准,应当是是否免除内心的恐惧,免除的方式就是确认对方彻底没有反抗能力。这个过程中,行为人出现泄愤举动,应当认定为基于恐惧的应激反应。
杨航远提到,现实执行中,很多司法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都持有保守态度,不会轻易作出正当防卫的判定。过去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判定,经常会强调伤害的对等性,类似你踢我一脚我还你一脚。但这种对等性评估往往是在安全环境下作出的,在应急情况下,当事人的评估往往和事后平静下的评估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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