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生态环境部赴四川省成都市、眉山市调研移动源监管情况
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
移动污染源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全链条打击机动车检验检测
维修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为落实上级有关要求
督促有关企业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强化社会监督
现公布我市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
检验报告三类典型案例。
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一
泸县某机动车检验机构
使用OBD干扰装置及配套App软件干扰机动车排放检验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上级交办问题线索突击检查发现,该机构在办公室存放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干扰装置“OBDⅡ”,在检验检测工作人员手机上安装配套App软件。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机构利用“OBDⅡ”干扰装置及配套App软件干扰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2024年8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机构涉嫌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二
泸州市龙马潭区某检验机构
汽油车未按照规定使用简易工况法检验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检查中发现,该机构对4辆汽油车进行排放检验时,本应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放检验的却使用双怠速法,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2024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9.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案例三
泸州市纳溪区某机动车检验机构
检验过程中明显可见黑烟却通过检验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检查中发现,该机构对4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检验过程中明显可见黑烟却通过检验,不满足标准规定的“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等要求,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2024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4.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30元。
来源 | 泸州生态环境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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