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陆炎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在一桩行政案件中败诉:
2024年7月2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判决其撤销此前作出的一份《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重新处理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此案原告,正是曾经轰动全国的内蒙古“刘素琴涉黑案”所涉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瓦窑公司”)。2020年,刘素琴案辩护人阅卷时意外发现了内蒙古高院等单位负责人对该案的部分会议纪要,“该案先天不足”“最终目的是财产”等出自会议纪要的内容,酿发“副卷门”事件。
内蒙税务局败诉判决书
2019年11月,呼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东瓦窑公司作出补缴4900万余元税费、1300万余元罚金的行政处罚。加上滞纳金,总金额粗略估算高达上亿元。
东瓦窑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仍在狱中服刑。该公司聘请的代理律师杜家迁指出,税务部门趁东瓦窑公司负责人被羁押期间“下狠手”,非法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行政复议权,是典型的“趁你病,要你命”。
01 保障性住房项目20多年后被税务处罚6000万
2023年3月20日,内蒙古刘素琴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公开宣判,撤销了原审判决的涉黑罪名,刘素琴被改判10年6个月刑期及罚金;另有8人被改判无罪。
此前,内蒙政法官员在开会研究刘素琴案时,说出了“涉黑的四个特征不明显”“该案先天不足”“最终目的是财产”等论断,会议纪要内容被法院“不慎”提供给辩护律师,最终引发网络热议的“副卷门”事件。
杜家迁律师评论道,“最终目的是财产”,此惊人之语如漫天黑云,令人压抑而又惶恐;内蒙当地政法系统试图通过刑事手段没收财产的同时,呼市税务机关作为刘素琴案扫黑除恶办公室小组成员之一,亦另辟蹊径,欲以税务处理、处罚的方式实现创收。
2019年11月22日,呼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东瓦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征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东瓦窑公司于1998年开发东苑小区,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少缴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至2014年,共取得售房收入约3.3亿元,其中累计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约 2.1亿元,采取少计收入的方式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少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按照各年份土地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少预缴若干万元。
东瓦窑公司与东瓦窑村委会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并将F组团交付东瓦窑村委会,该行为属于为取得土地所有权所发生的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其中也存在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行为。
处理决定书还称,2004年3月,呼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收购协议》将东瓦窑公司位于山丹街(规划路)中心线以南、面积为332.02亩的土地收回,向该公司支付土地补偿款并开具发票,东瓦窑公司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自1998年至2002年,共支付青苗补偿款2533万余元,存在少缴契税行为。1998年占用耕地若干亩,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方式少缴耕地占用税。
除了上述欠缴的税目,还有东苑小区项目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东瓦窑公司将其前进巷临街商铺用于出租,租金收入少缴了多种税目。
处理决定书称,东瓦窑公司应补缴纳营业税744万余元、增值税 81万余元、城建税104万余元、教育费附加31万余元、地方教育附加18万余元、水利建设基金26万余元、印花税10万余元、土地增值税347万余元、企业所得税1563万余元、契税139万余元、耕地占用税1400万余元、房产税388万余元、土地使用税102万余元,合计4958万余元,并还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呼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针对上述违法事实,东瓦窑公司应缴罚金1300万余元。逾期未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杜家迁律师介绍,依前述两份决定书,东瓦窑公司需补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粗略估算总金额达上亿元;如此天价税务处罚,令人咋舌。
02当年享受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转头不认
案件资料显示,税务机关对东瓦窑公司的涉税情况清查,追溯到了上个世纪的1997年。
对此,杜家迁律师介绍,1998年前后,呼市政府及内蒙自治区政府因财政紧张,却又需要改善民生,便推出“以房养路”政策;刘素琴积极响应该政策,并自筹资金投入近四千万元修建南一环路(现鄂尔多斯大街),刘素琴也因该政策而享受东苑小区项目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998年4月25日东瓦窑公司致呼市政府的《关于修建南一环路中段、改扩建东瓦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兴建东苑住宅小区三项工程要求减免有关税、费的请示》称,为实行“以房养路”政策,该公司请求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减免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具体请求减免项目包括免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免收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或先征后退)等。
1999年6月17日呼市政府《关于研究东苑居住区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称,东苑住宅区已列入自治区、呼市的经济适用住宅建设计划,有关减免税费问题,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呼政发(1999)46号文件执行;市政府很重视该小区的建设,已将其作为呼市经济适用住宅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建管、土地、房管、规划、人防、消防、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小区建设上给予大力支持。
案涉东苑小区大门
对此,东瓦窑公司一方指出,东苑小区项目是经济适用工程和安居工程,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且税务机关也是完全知情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基于项目性质本身,二是基于刘素琴在“以房养路”政策上所作出的巨大贡献。
“刘素琴案的扫黑除恶专案组一经成立,税务机关就转头不认可刘素琴已享受了几十年的税收优惠政策。”东瓦窑公司一方感到疑惑:当年,刘素琴因“以房养路”政策而为呼市政府和自治区政府付出近四千万元,这笔钱该如何定性?
早已被认定为保障性住房的“东苑小区”项目,如今是否应该按照普通商品房计算税费?对该问题,双方有不同的观点。
呼市税务部门称,东苑小区是呼市当时的高档小区,产权显示是商品房,自然应当依商品房征税。
东瓦窑公司一方则认为,东瓦窑公司办理销售许可时,未提交任何虚假材料,对项目性质也未作任何隐瞒,而项目性质又是经过呼市政府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多部门所确认;物价局给东苑小区设定的价格是1600元,刘素琴的售价是1000元,甚至1000元都不到;她依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销售,又把房屋质量建设得很好。
“我们不能既让刘素琴依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销售,又要求刘素琴依商品房的性质交税,这不公平。东苑小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年税务部门是完全参与的,现在却假装不知道,这很难说是依法行政。长此以往,政府公信力也很难保障。”杜家迁律师表示。
03 受罚企业起诉税务部门“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
因对前述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不服,2023年9月18日,东瓦窑公司向呼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三天后,呼市税务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称,该决定为经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随后,东瓦窑公司向内蒙古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同样未被受理;不受理的理由则是,其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60日复议申请期。
税务部门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杜家迁律师向笔者强调一个事实:2019年6月18日,东瓦窑公司的公章被警方扣押;同年6月19日,东瓦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长征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税务部门作出前述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并向被羁押中的刘长征送达。
“暂且抛开刘素琴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少缴税款不谈,税务部门作出前述决定的过程,存在大量显而易见的程序违法情形。”杜家迁律师指出。
杜家迁律师介绍,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但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而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为此,2023年10月,东瓦窑公司向呼市赛罕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内蒙古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陈述申辩权是受罚纳税人最重要的实体权利,而听取陈述、申辩意见,是税务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杜家迁律师指出,此案庭审时,税务部门当庭承认,确实未曾保障东瓦窑公司的陈述申辩权,“涉及金额6000余万的税务案件,却如此草草了事,断然不是依法行政的态度。”
杜家迁律师还表示,税务机关将前述处理决定、处罚决定送达刘长征时,刘长征正被羁押,且其会见权、通信权均被违法剥夺,他难以行使陈述申辩权、复议权;当刘长征恢复行使复议权的客观条件后,内蒙税务局却以“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60日复议申请期”为由驳回其复议,着实讽刺。
而该案庭审时,内蒙古税务局答辩称,没有证据证明东瓦窑公司申请复议遭受了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
“法定代表人被羁押,公安机关拒不告知关押地点,并长期禁止律师会见,公司公章亦被扣押。在此种情况下,除非插翅飞出看守所,否则,刘长征及东瓦窑公司还有什么办法来行使复议权?”杜家迁律师表示,对内蒙税务部门的答辩意见,他感到很恍惚。
04 一审败诉后,内蒙税务局上诉
2024年7月29日,呼市赛罕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经审理查明,东瓦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征被刑事拘留后,收到税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处罚决定,因其客观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行使复议权存在障碍。
赛罕区法院还指出,呼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作出前述决定时,将复议机关告知错误。
呼市赛罕区法院
据此,内蒙古税务局以东瓦窑公司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撤销;内蒙古税务局应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笔者注意到,在一审败诉后,内蒙古税务局向呼和浩特中院提起了上诉。其上诉理由,与一审庭审时的主要答辩理由并无二致。
上诉状称,刘长征虽然被羁押,但他行使行政复议权并未受到限制,“无论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还是在监狱服刑期间,刘长征的会见权被充分保障。”
内蒙古税务局上诉状部分内容
“一错再错,坚持不改!”杜家迁律师称,内蒙古税务局败诉后上诉“令人寒心”。他说,若是依法办案,刘长征确实能行使复议权,但实际情况是刘长征被以“扫黑除恶”为名违法剥夺会见权、通信权,与外界难通声息,法律赋予他的一切权利均是一纸空文。
此外,杜家迁还指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未如实告知处罚内容,“甚至连《处罚告知书》与《处罚决定书》对处罚金额的描述都相差数十万元。最基本的加减乘除,最基本的统计,都错得一塌糊涂!”
东瓦窑公司人员则表示,希望二审法院进一步厘清事实,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据了解,该案二审将于9月20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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