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绥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省住建厅《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绥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个人贷款
一、贷款范围
缴存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贷款类型分为:
(一)预售贷款:缴存职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住房 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二)现售贷款:缴存职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住房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三)二手住房贷款:缴存职工购买二手住房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包括拍卖住房、处置给个人的公产住房等。
(四)组合贷款: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总价款时,同时向开办组合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组合。
(五)“商转公”贷款:缴存职工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成的公积金贷款。
(六)“带押过户”贷款:缴存职工通过“带押过户”方式购买住房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七)异地贷款:在黑龙江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户籍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含),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及户籍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明、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现役军警人员可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
3.婚姻关系证明包括同户籍户口簿、结(离)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有效法律证明。借款人实际婚姻状况应与公积金归集系统中记载的婚姻状况一致。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偿还能力。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能力按照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等综合确定。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应不超过60%。
5.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绥化市公积金业务操作系统及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中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缴存条件:
1.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公积金账户视为非正常缴存状态)。
2.公积金汇缴月度与实际办理月度(记账日期对应的月度)不一致的,视为补缴。同一月度补缴公积金不超过2个月的视为连续缴存,超过2个月的可视为2个月连续缴存。
3.工作变动的缴存职工,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4.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实际汇缴月度的间隔不超过2个月。
三、贷款要求
(一)关于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的“最低值”(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担保贷款为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额度=最低值-担保债务额度),贷款以1万元为起点,按1000元的整数倍确定。
1.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基数+共同还款人公积金缴存基数)×还贷能力系数-月总负债]×12×贷款计算年限。其中:
(1)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记载的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现役军警人员以所在部队出具公积金缴存证明中记载的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2)“还贷能力系数”为60%;
(3)月总负债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信用报告中尚未结清的贷款月还款额、信用卡分期月还款额及其他月应还款额之和;
(4)“贷款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延长5年的年限,最短1年,最长不超过30年。特殊情况延长贷款年限的需提供任职文件或职称证明等相关依据。
2.按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按照借款申请人、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3.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价值的8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其中:
(1)抵押物为预售住房或现售住房的,原则上以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总价为准;
(2)抵押物为二手房的,以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中房屋总价和房屋评估价二者取低值为准;
(3)抵押物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工程总造价和抵押房屋评估价二者取低值为准。
4.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1)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中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中两人(含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二)关于贷款收款账户
原则上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银行账户内。
1.预售贷款资金划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现售贷款资金划入开发企业指定银行账户。
3.二手房贷款资金划入卖方指定银行账户。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银行账户。
5.以“抵押权转移”方式办理的“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原贷款银行指定账户。
6.以“先还后贷”方式办理的“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银行账户。
7.以“带押过户”方式办理的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原贷款机构指定账户。
(三)关于住房套数、贷款次数
1.住房套数认定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购房地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套数查询登记部门或认定责任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有效期一个月)。非住宅用途不动产及宅基地不计入住房套数。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中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记录,均不计入住房套数。
2.贷款次数认定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记录的贷款次数及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有效期一个月)。
3.首套住房认定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4.二套住房认定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购房地有1套住房的;或在购房地无住房但全国范围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在购房地有1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5.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购房地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四)关于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执行。
1.被认定为首套房首次贷的,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
2.被认定为二套房或二次贷的,执行二套房贷款利率。
(五)关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信用状况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以申请贷款当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记录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记录为依据认定。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贷款:
1.《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记载的同一笔贷款24个月内存在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且每次逾期记录金额超过500元(人民币)的。
2.《个人信用报告》记载的贷记卡、网贷等信贷交易信息中,单类交易24个月内存在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且每次逾期记录金额超过500元(人民币)的。
3.《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可疑或损失类交易记载的。
4.《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正在执行中”记录的。
5.《个人信用报告》中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且暂未恢复正常状态的。
6.被相关部门或公积金中心列为失信人员的。
7.其他可能影响信用状况的情形。
信用状况需进一步认定的,通过公积金中心会议集体研究议定。
(六)关于差异化政策及特殊情况处理
1.对“人才”“多子女家庭”等差异化贷款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任何一方死亡,贷款业务需重新办理。
3.贷款发放前,因售房人死亡导致无法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银行账户内的,需将贷款资金划入合法继承人银行账户内。
4.如遇其他特殊情况,由公积金中心会议集体研究议定。
第二部分 贷款业务合作项目签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备案文件)后,应按相关规定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一、签约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登记,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资格及房地产开发资质,且信用良好,需提供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报告
5.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6.法人授权委托书
7.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签约申请书
8.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一般账户印鉴卡
9.项目签约所需其他材料
(二)签约项目手续齐备,主体封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备案文件)
6.主体封顶证明材料
7.楼盘售控表
8.预贷款人员明细表
9.项目签约所需其他材料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合作项目签约后,公积金中心应为购买该项目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签约项目为预售的,公积金中心在落实现房抵押之前开发企业应为购买该项目住房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在担保期间,如借款人还款逾期,开发企业应履行催收义务并承担代偿责任。担保期限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结清或公积金中心取得现房抵押权之日止;开发企业应及时为借款人办理并落实现房抵押,届时解除阶段性担保责任。
二、申办流程
(一)合作项目申请。开发企业向合作项目建设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签约。
(二)合作项目审定。公积金中心受理合作项目签约申请,查验相关资料,现场勘查建设进度,经集中审议后作出是否签约决定。
(三)合作项目签约及发布。公积金中心与开发企业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并在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发布签约信息。
三、签约项目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绥化市辖区内建设并销售商品住房,如购房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开发企业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绥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保证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根据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实际情况,采取同一项目一次签约,项目楼(栋)分批准入的方式管理签约项目。项目签约满2年开发企业申请继续合作的,公积金中心对项目情况重新考察,符合条件的合作期限顺延1年,以此类推每次顺延期限不超过1年。
(三)项目楼(栋)分批准入的,对每批准入情况单独审定,顺延合作的,需考察开发企业履行《绥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项目合作协议》情况,项目合作期间,如开发企业或合作项目存在可能影响贷款风险的情形,应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中(终)止合作:
1.开发企业或合作项目存在影响贷款风险的情形且开发企业或有关部门已告知公积金中心,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停建、缓建或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资金情况出现问题等情形的;
2.开发企业被认定协助借款人套取、骗取公积金贷款的;
3.开发企业被认定借公积金贷款名义向借款人收取任何附加费用的;
4.开发企业被认定项目下公积金贷款房屋存在产权纠纷、财务纠纷、重复抵押、一房多卖等有损公积金中心权益的;
5.开发企业未按约定履行阶段性保证责任的;
6.其他可能影响贷款风险的情形。
第三部分 附则
一、本细则规定的内容如政策调整或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相抵触,按最新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执行。
二、本细则由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丨绥化日报
北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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