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语君手里有一份六页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及提交证据占了三页多,被告的“辩称”占了半页,法院列出的“查明事实”中罗列了合同内容及原被告提交证据、质证意见占了一页多,剩下的“本院认为”,只有半页。
尤其是,对原告用十几组证据证明的“损害赔偿金”情况,法官仅用了四个字“于法无据”,也不说证据的采信及效力如何,也不说法律依据,这是让当事人自己去猜的节奏吗?
这是一份购房者主张开发商逾期办证违约金、所建楼房及小区设施不达标损害赔偿金的民事案件。
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条款为,不论违约期限多长,开发商只需赔偿总房款2%的违约金。如今逾期办证已经三年多,原告起诉主张,开发商应按照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当时还没有执行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政策)适当调整。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仅能支持“与约相合”的部分,“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为何“不予支持”,根本没有说明理由。尽管原告提交了最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典型案例”,及外省法院“审判指导意见”。
关于损害赔偿金,原告提供了涉案楼道照片、小区照片、车库照片等几组证据,证明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根本不符合国家标准,肉眼可见的根本达不到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要求的“设施完善、居住安全”的标准。对于这些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法院既不认定也不说理,就是“无法无据”四个字,能奈我何?
1、小区的绿化不达标,物业设施不完善,开发商根本没通过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原告主张的损失,法院认为,“于法无据”。
2、小区所在楼房根本没有建设完毕,还有很多“半拉子”楼房,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小区封闭建设要求,原告主张的损失,法院认为,“于法无据”。
3、楼道内消防设施根本没有连通消防管道,这在别的法院判决里被认为构成影响安全、合同根本违约的事项,原告主张的损失,法院认为,“于法无据”。
没有接通的消防设施是这个样子
4、原告购买的车库因没有完工两年多无法使用并提交了付款凭证证明,开发商则主张原告没有购买车库,法院对原告买没买车库不作认定,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法院认为,“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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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交现场照片作为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严重设施不完善,被告律师的质证意见是,“无法看出与涉案房产有任何关系”,这分明是向法院进行虚假陈述,申请法官对证据进行现场核查。原告当庭指出被告律师属于虚假陈述的当庭撒谎,法官居然无动于衷。
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部分,法官将被告一概否认的质证意见列出之后,顺势对原告证明涉案楼房的证据,既不说采信,也不说不予采信,而是在“本院认为”部分,对原告所列证据要证明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直接就是四个字,“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证据也提交了,既不核实,也不认定,光是驳回?)
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究竟是没有没有事实根据,还是没有证据根据,还是没有法律依据呢?原告从立案到接到判决书等了一年多,起诉状、证据目录洋洋洒洒写了四五页,各种准备的提交了包括现场照片的十几份证据,最后换来了不知所云的四个字,“于法无据”。
曾经有个律师跟烟语君讲,他们那里有个法官,只要是分到他手的案件,稍微复杂点,或是别的原因(什么原因自己想),就用裁定驳回的方式结案。
即便当事人可以上诉,最多就是发回重审,不过也是一年之后的事了,反正他的案子是结了。更多的是,当事人根本不敢上诉,怕二审法院秉持着“维持法院”的做法,案件就连再次起诉也没有机会了。因此,很多律师一看分到这个法官的手里,只好等他裁定驳回后再立案一次,祈祷能遇到一位负责任的法官。
最近轰动全国的法官遇害案件中,引发了全国性的关于交通事故受害者住院治疗“挂床”治疗之后法官应该如何认定的法律争议和情理争议。如此具有颇大争议的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到了法官的判决书里,却仅是两个字“酌定”就给认定和处理了。司法解释中的“裁判说理”要求呢?
2018年6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文要求:
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要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在裁判文书里,只负责给出结果,却不负责说理,导致的现象就是,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根本不是法律说算,而是完全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说算。即便是最高法院新推出了“法答网”、“法院案例库”政策,旧有的案例检索规定,可法官就是不采纳,也不说理,你能奈何?
如此的裁判过程及结果,在一二审法院达成了司法考核业绩利益共同体的情况下,二审法官照样维持一审结果。造成的影响是,很多执业多年的律师感慨,现在的民商事案件,一个法院一个诉讼法,一个案子一个裁判标准,上诉再审根本对一审结果失去了约束力,律师的作用,越来越不受当事人重视。
9月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专题听取审议司法巡查情况报告。有巡视组提出,经过巡查发现,有些法院,“就案办案,不注重矛盾实质化解,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如上所示的一审判决,原告列了十几组证据,法官一句“于法无据”就不如认定事实,不解释法律适用的驳回了,如何让当事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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