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公安发布了一份关于逆行路虎女司机的情况通报,然而该份通报过于偏袒女司机,再度引发了网友们的不满。
目前身在美国的环球时报记者戴雨潇,就在个人主页发文评论:通报撰写者的倾向性过于明显,运用了大量的春秋笔法。
戴雨潇称:通报描述男司机职业只说他现在是「个体经营业主」,没有提及他过去曾经是一名光荣的人民子弟兵。
但是描述女司机职业的时候,在「目前无固定职业」前加上了一句「曾经从事茶叶店经营、个体运输」。
通报没有说男司机开车是去哪里、做什么,但是特地描写了女司机是「驾车辆前往医院预约就诊」这个细节,似乎是想营造出一种紧迫感,为她后面的行为做铺垫。 但上山是景区,难道景区里有医院或者景区里的医疗条件比市区要好?
如果确实有紧急健康情况,开车逆行、抄近道或者闯红灯也许还情有可原,但是从涉事女司机打人的生龙活虎来看,此人身体并不像有什么大碍。
此外女司机下车之后一直忙着骂人打人,而且一次还不过瘾,几次折返继续骂继续打,而不是留完联系方式立刻开走。显然这就不是急着看病的人会做的事。所谓的紧迫感并不成立。
此次纠纷的起因本来很简单,就是女司机违反交规压实线逆行。但是通报在描述女司机逆行前加了一句「因车辆较多通行缓慢」。
「通行缓慢」是违规逆行的理由吗?如果每个人认为自己车道太慢都去压实线逆行,我们还要交规干嘛?
然后通报开始描述男司机「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导致女司机「无法并入顺向车道」「与前方顺向行驶旅游大巴车发生剐蹭」,之后才开始写女司机下车骂人打人的情节。言下之意是男司机先步步紧逼,害女司机撞了大巴,这才有了女司机后来的暴走。
这段完全是颠倒是非。本来就是女司机违规逆行在先,男司机正向行驶有路权,他根本没有理由退让,男司机没有让逆行车「并入顺向车道」,这说明他是一个有正义感的好市民,青岛应该予以表彰才对。女司机撞公交车完全是她自己的责任。
关于女司机为什么不适用寻衅滋事,通报的解释是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所以不符合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和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没有任何一处写着「行车纠纷引发」的案件就不适用寻衅滋事。
而是明明白白写着「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真不知青岛公安是怎么读的法律。
男司机从头到尾没有做错任何事,没有「故意引发」或「激化」矛盾。而女司机因为男司机不让她逆行插队这个「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然后就「借故生非」大打出手,这完全符合两高《解释》认定的「寻衅滋事」行为。
这份通报用了大量的笔墨和高超的文采给女司机找借口做铺垫,然而对女司机引起公愤的不法行为只有「进行辱骂、殴打」一笔带过,没有写女司机如何叫嚣「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没有写女司机如何推搡其他路人、没有写女司机几次折返回去打人、没有写女司机拿了什么凶器打人、没有写女司机造成了多大的混乱和多久的拥堵等等,甚至都没有对女司机违法行为的批评和谴责。 这样的通报实在难以服众。
践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先要学会站在守法的这一边。 公权力替不法行为辩解就是在羞辱遵纪守法的良民。
此前媒体曾报道,正常行驶被违章行驶的人殴打辱骂,打得口鼻流血都要保持冷静,不还手不让事态升级,如果最后就换打人者被拘留10天,罚1000元,然后费力走个民事诉讼,赔个几百几千块,这样的结果,别说被打的司机接受不了,公众恐怕也无法接受。
在青岛公安的第一份通报出来后,多名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都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
通报体现的处罚,并不意味着是对女司机唯一的处罚,这实际是网友对通报的误读,女司机后续大概率仍将面临一系列追责。
是不是如律师所判断呢?结果证明,律师们判断了个寂寞……
毋庸讳言,因为这位狂躁打人的女士,给“好客山东”的口号减分不少,也给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的形象,蒙上一层厚厚的阴影。
这位女子,应该受到谴责,受到处罚,她以一己之力,让山东、让青岛多年努力打造的好客亲民形象大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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