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中折抵李江工龄所得财产利益的四分之一,经计算为 54.51 万元,要求李鹏、李慧按分得房款的比例给付。
事实与理由:李江与王梅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长女李慧,长子李鹏,次子李文。李江于1990 年 12 月 30 日因死亡注销户籍。李江是单位职工,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是单位分给李江的公房。1998 年该房房改,单位将该房屋按照相关政策出售给单位职工,由于李江已经去世,故王梅作为买受人,购买了该房屋,在购房时折算了李江的工龄。
2000 年 9 月 6 日,王梅取得诉争房屋的房产证。2016 年 8 月 2 日,王梅将诉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迟瑞,房屋总价款 559 万元。559 万元房款中,有 349 万元在李鹏手中,180 万元在李慧手中,王梅将最后仅有的 30 万元给了李文。
李文认为,诉争房屋最初是李江单位分配的公房,房改购房时折算了李江的工龄,该政策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李江的遗产。李文多次要求依法继承李江的遗产,经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鹏辩称,认可原告所述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情况。房屋在房改时登记在王梅名下,王梅将房屋出售了,价款559 万元。售房款我确实得了 349 万元,李慧得了 180 万元,已经给了原告 30 万元。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以前我跟我母亲居住在诉争房屋里,该房屋出售后我们需要买一套新房子来住,349 万元是我母亲给我的,让我拿来买房。我就买了大兴区二号房屋。这个房屋登记在我和我配偶名下。
李慧辩称,对原告所述亲属关系无异议。王梅将房屋出售了,价款559 万元。售房款李鹏得了 349 万元,已经给了原告 30 万元,我得了 180 万元。卖房整个过程我不知道,我母亲拿着银行卡给我,说就剩这些了就给我这些吧。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王梅辩称,我跟李江是原配夫妻,一共三个孩子。诉争房屋是卖了559 万元。原告已经享受过家里 Y 号房屋拆迁的利益了。我认为诉争房屋跟原告无关,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跟他有关系,我尊重法院判决。售房款我给了原告 30 万元,如果法院认为折算李江的工龄需要给付原告钱款,应当从这 30 万元中扣除。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李江与王梅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子女三人,李鹏、李文、李慧。李江于1990 年 12 月 30 日因死亡注销户籍。审理中,双方均认可:李江的父母先于李江死亡,李江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除李鹏、李文、李慧外,李江无其他子女。
诉争房屋原系李江承租的单位公房,李江死亡后,王梅于1999 年 6 月 1 日按成本价购买了该房屋,实际房价 12010 元,并办理产权登记。诉争房屋房价计算表显示购房时折算男方工龄 46 年,女方工龄 34 年。审理中双方均认可购房时诉争房屋的市场价为 1450 元每平方米。
2016 年 8 月 2 日,王梅将诉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迟瑞,出售价款 559 万元。关于 559 万元出售房款的去向,双方均认可李鹏取得 349 万元,李慧取得 180 万元,李文取得 30 万元。审理中,李文同意从其主张的 54.51 万元中将已经取得 30 万元予以扣除。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
驳回李文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诉争房屋系王梅在李江死亡后购买,已办理产权登记,但在购买该房屋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了李江的工龄获得了相应的政策性福利,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李江的遗产予以继承。折算李江工龄所享受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个人部分,法院根据购房时折算的46 年工龄,实际购房价格,双方协商一致的购房时市场价值每平米 1450 元和王梅出售房屋时价款 559 万元予以计算,经计算数额为 828811.15 元。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现未有证据证明李江死亡前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双方均认可李江的父母先于李江死亡,故李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梅、李鹏、李文、李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王梅、李鹏、李文、李慧各继承李江遗产的四分之一份额。至此,折算李江工龄所享受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828811.15 元,应由王梅、李鹏、李文、李慧各继承 207202.79 元。现王梅已给李文 30 万元,已超过李文应继承数额,故法院对李文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关于房改房继承中的政策性福利认定
1. 明确政策性福利的遗产属性
本案中,诉争房屋虽系王梅在李江去世后购买,但在购房时折算了李江的工龄,获得了相应的政策性福利。法院认定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李江的遗产予以继承。这提醒人们在处理涉及房改房继承纠纷时,要充分认识到购房过程中政策性福利的特殊性质,明确其在遗产认定中的地位。
2. 准确计算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
在确定政策性福利作为遗产的具体数额时,法院综合考虑了购房时折算的工龄、实际购房价格、购房时市场价值以及房屋出售价款等因素进行计算。这表明在处理类似纠纷时,需要准确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以确保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能够得到合理的确定。
二、关于法定继承的适用与份额分配
1. 法定继承的严格遵循
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李江去世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法院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确定李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梅、李鹏、李文、李慧。这强调了在遗产继承中,法定继承的优先适用原则,以及明确继承人范围的重要性。
2. 继承份额的均等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院在本案中依据这一原则,对李江遗产中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进行了四等份的分配。这提醒人们在法定继承中,各继承人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均等分配的原则,避免因份额争议引发纠纷。
三、关于证据收集与家庭财产规划
1. 证据在继承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在本案中,法院对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的计算以及继承份额的确定,都依赖于各方提供的证据,如购房价格、市场价值等。这再次强调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与遗产相关的各种证据,包括房产购买凭证、市场评估报告、亲属关系证明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家庭财产规划的必要性
遗产纠纷往往给家庭带来矛盾和痛苦,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家庭财产规划显得尤为重要。在被继承人健在时,可以通过遗嘱、赠与协议等方式对财产进行明确分配,确保财产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传承。同时,家庭成员也可以在平时就财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避免在继承发生时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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