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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引发热议。
事情发生在2024年5月某天早上7时许,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
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电动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院经审理,最终周某以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日常生活中有一个认知误区,很多人以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机动车驾驶员。事实上,行人、车上乘客等都有可能因为疏忽大意,触犯交通肇事罪。
《刑法》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在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而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也即是说,依据道交法规定,行人是可以成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主体的,自然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最高法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即包括行人及非机动车的驾驶人。
因此,虽然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中相对是弱者,在法律上给予了特别的关照,但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也危及了交通安全,理应依法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此外,不只行人,车上乘客同样可能犯交通肇事罪,如常见的“开门杀”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也将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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