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权益平衡一直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大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高,往往能够在公司的决策过程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
当出现大股东试图通过股东会决议来修改小股东的出资期限时,小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受到直接影响。面对这种情况,小股东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公司A和自然人B是L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公司85%及15%的股份,据章程记载,两股东的出资均需于2030年10月18日前缴足。
2021年5月,L公司召开股东会并经公司A持85%表决权的同意下通过决议,决议规定将股东出资期限修改为2021年6月1日前实缴出资额达到3,000万元。
自然人B不同意决议内容并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上述股东会决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为保障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修改股东出资期限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不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故与股东出资提前到期相关的决议内容无效。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出资期限利益是公司法明确赋予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允许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任意修改章程对出资期限的规定,则无异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未经小股东同意,大股东通过股东会修改小股东出资期限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
由上文可知,当小股东面对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时,可以首先通过沟通明确己方意见,明确表示不同意修改出资期限。若通过沟通无法解决,则可以在必要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相关股东会决议无效。
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您面临类似纠纷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的建议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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