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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妞普法丨《尤“熹”检语》第七期:兼职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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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走深走实,尤溪县检察院特别推出系列普法短视频《尤“熹”检语》。视频立足尤溪朱子诞育地优势,将朱子传统文化融入生动鲜活的模拟剧情,引导在学法用法中继承转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第七期:《兼职迷局》

步入大学,是青春崭新的起点。置身于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中,部分同学会通过勤工俭学等兼职方式来减轻家庭负担,但让人眼花缭乱的各类兼职信息,常让人难以甄别,陷入迷局。该视频通过对大学生身边常见骗局的演绎与释法,为即将起航的莘莘学子送去“灯塔与风帆”,以法治之力守护青春梦想。

▲点击观看视频

穷理者 欲知事物之所以然

与其所当然者而已

——朱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供稿|尤溪县检察院

编辑|林 琼

初审|李婉清

复审|肖耀晟

终审|龚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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