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快速破获一起金融领域挪用资金案件,有力震慑了金融领域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保障了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到某商业银行报警称,其单位资金存在异常,疑似被他人挪用。由于涉案资金较大,平安区公安局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对其报警内容开展初查。经初查,发现该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存在重大作案嫌疑,立案侦查获得确凿证据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担任某商业银行主管会计职务的便利,多次以现金空存、内部户转款方式,将金融单位资金141万余元转入其亲属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依法执行逮捕,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下一步,平安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将继续保持严打各类经济犯罪态势,预防和打击并重,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保障经济安全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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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杰
审核|朵朵
终审|老梁
来源|海东平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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