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台州市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专利部分)管理办法> 的通知》(台财社发〔2023〕30号)、《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专利部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台市监知〔2024〕9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23年度台州市专利补助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申报对象
注册地在台州市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专利申请地址在台州市区的自然人。
02
申报类别
(1)奖励激励类:新获评浙江省知识产权奖(专利奖)一、二、三等奖。
(2)金融服务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且贷款人在台州市区范围内的。
(3)专利运用类:高校、科研机构推动专利转让或者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产生经济效益,年度累计达30家以上或者当年签订合同的实际到账金额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
(4)专利引进类: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首次引进无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发明专利,促成转化运用后产生经济效益,单个合同实际支付金额达500万元以上。
(5)专利开放许可类: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或者参照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
(6)维权援助类:企业在国内进行专利维权有生效判决、裁决胜诉;在海外进行专利维权有判决胜诉,或和解成功且相关文书没有载明申请人构成侵权。
(7)专利保险类:企业投保专利类保险。
(8)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类:申报的企业在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进行登记且获得登记证书。
(9)标准运用类:企事业单位通过贯彻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
(10)托管服务类:申报的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专利托管服务,每年服务市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50家以上,且获得所有被服务企业肯定评价。
(11)人才培养类: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知识产权中级、高级技术职称,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上述类别的发生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类别(2)指贷款本息结清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已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经费支持的类别,不再重复给予资金支持。
03
材料要求
1.申请表及承诺书;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3.相关证明文件。
类别(1)需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
类别(2)需提供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及清单、银行借出资金证明、企业还款证明和结息单;
类别(3)和(4)需提供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备案合同、合同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产生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类别(5)需提供开放许可专利清单、经备案的专利许可合同、专利缴纳年费的财务凭证;
类别(6)需提供案件情况说明,成本支出说明,判决文书、裁决文书、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
类别(7)需提供保单及发票;
类别(8)需提供有效登记证书;
类别(9)需提供有效认证证书;
类别(10)需提供集中托管合同、专职工作人员证明和企业评价意见及有关台账;
类别(11)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以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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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整齐后(一式两份)及扫描件电子版向所在区局、台州湾新区分局申报,市级申报单位直接向市市场监管局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18日,逾期不再受理。
2.各类别补助标准按照《台州市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专利部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申报工作的受理、审核、公示具体程序按照《台州市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专利部分)管理办法》执行。
05
其他须知
依据《台州市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专利部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补政策的,按就高原则实施奖补。因椒江区已对23年度(1)新获得省知识产权奖、(9)企业贯标 等项目进行补助,若已申领过区级对应项目奖补资金且符合就高原则的,不再重复受理。
来源: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望潮新闻客户端
编辑:周璐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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