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沧,男子怀疑妻子出轨,便一路尾随妻子,正好看到妻子去敲酒店房门,男子当即责问前来开门者,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男子头部被打成轻伤二级,检方建议对打人者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适用缓刑,男子认为对方蓄意破坏他人家庭,性质恶劣不能适用缓刑,还应赔偿自己5万元,对方却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凤庆县法院,人物为化名)
事发前一晚,杨羽和刘娟等人一起吃饭喝酒,饭局结束后,两人来到一家商务酒店,当晚21时56分,两人一起进入207房间,次日凌晨1时49分,刘娟离开酒店,杨羽未离开。
期间,刘娟丈夫陈政多次打电话给刘娟,但刘娟均未接听,陈政怀疑刘娟出轨,次日早上7时许,刘娟送孩子上学后,陈政尾随跟踪刘娟,想要查明出轨对象。
陈政一路跟踪刘娟来到酒店,当刘娟去敲207房门时,一直尾随的陈政快速冲到房门口,发现来开门的人,正是他所怀疑的杨羽。
陈政就责问杨羽,随后双方互相厮打在一起,两人一度倒地滚打,相互扭打撕掐,一直打到酒店二楼过道,后被闻声赶来的服务员和刘娟拉劝开。
在打斗过程中陈政头部受伤,杨羽手臂、腿部有损伤,经鉴定,陈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政报警,杨羽接警方电话通知,自行到案接受调查询问。
杨羽供述双方打架的核心事实后,陈政于3个月后签署刑事谅解书,表示谅解杨羽,但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政到检察院提出撤回刑事谅解书。
公诉机关认为,杨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杨羽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陈政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羽赔偿51441元,且不同意对杨羽适用缓刑,理由有三:
一是杨羽知法犯法,二是杨羽长期利用自身工作便利破坏他人家庭,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和谐社会宗旨,三是杨羽与刘娟的供述与证言矛盾重重,无法进行合理解释。
杨羽对陈政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陈政提出的民事赔偿,表示愿意赔偿合情合理合法部分,但辩称自己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1.公诉机关指控杨羽犯故意伤害罪的部分重要事实未能给予客观认定,杨羽主观上没有要伤害他人的故意,或者说没有相应证据加以证实。
2.杨羽击打并制服陈政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第一,陈政清晨非法侵入杨羽房间,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第二,陈政趁杨羽开门之际突然冲入,与杨羽的防卫行为有关,不能因杨羽和刘娟曾停留于207房间,而认定陈政闯入207房间的合法性。
第三,杨羽实施防卫行为时,陈政已闯入房间内,且杨羽未穿衣服鞋袜,并被突然暴打(有刘娟笔录证实与杨羽的陈述相吻合)。
在当时的情况下,无法要求杨羽详细询问陈政来历、回答陈政质问,无法要求杨羽准确预测或冒险一试陈政会否实施其他侵害,将其制服后驱逐出房间才是绝大多数人的正常选择。
第四,杨羽具有防卫认知。
①杨羽当时已认识到自己遭到非法侵入,并被突然暴打,并无报复或借故伤害陈政的意图,根据当时情况,从正常逻辑理解和在案证据证实,很容易排除杨羽先动手打陈政的可能。
②杨羽对自己所使用防卫手段及所造成后果的认识并无不妥,对非法闯入并殴打自己的陈政,将其制服理所当然,而徒手击打是绝大多数制服行为中的必然动作。
③杨羽被劝离离开酒店,还被陈政追上并抬起砖块进行殴打,因杨羽也恰好捡到一根棍子才未受到伤害,可见陈政有意识的殴打是持续性的。
④将杨羽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符合正当防卫制度初衷,正当防卫不应对防卫者有苛刻要求,要求防卫者在仓促紧张情形下准确判断强度,理性选择防卫手段,精确计算防卫结果,不符合常理常情,也不符合新时代司法理念。
第五,杨羽在殴打并制服非法侵入住宅的陈政过程中,始终是赤手空拳,且打击时间较短、打击强度不高,打击行为与制服行为是伴生动作,目的是为制服陈政。
且杨羽与陈政宿无恩怨,难以想象杨羽会积极追求或放任陈政轻伤结果的发生,故杨羽对陈政轻伤二级的结果无预见可能性。
杨羽的殴打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请法院合理评判,即使认为杨羽是防卫过当,也恳请对杨羽免于刑事处罚。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中,且不论陈政的怀疑是否属实,杨羽与刘娟酒后共处房间长达4小时,引人怀疑在情理之中,陈政在怀疑之下尾随其妻到酒店,绝非没来由的挑起事端。
且双方相互认识,双方均未保持克制和理性,没有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而是相互扭打撕扯,放任打斗行为升级,从视频可看出,杨羽暴力程度明显强于陈政,多次用拳头击打陈政头部,本案属于互殴型的故意犯罪,而非正当防卫。
陈政因怀疑刘娟出轨,未能冷静理性采取正当方式解决,从而引发双方互相厮打,造成自身伤害,应相应减轻对杨羽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综上,判决杨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赔偿陈政经济损失5062的80%即4050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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