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饭店老板在肉摊买了 300 斤肉,让小贩绞成肉馅。不料,小贩不小心把手绞入机器,导致8级伤残!小贩认为自己是无偿帮忙,所以饭店老板应该赔偿!但饭店老板认为肉就是在他家买的,绞肉是小贩的义务,自己凭啥要赔?可法院却判他赔 19 万!
(来源:荔枝新闻,头条热榜)
听到法院的判决,张老板不敢置信!买个肉,居然要赔19 万?自己的饭店一年都赚不到这么多钱啊?
如果法院这样判,那大家以后买菜,不敢让卖鱼的杀鱼,不敢让卖鸡的剁鸡,不敢让卖水果的削皮了,万一出点啥事,可能就要倾家荡产!
那么,法院,为什么要判张老板赔偿呢?
原来,张老板是开饭店的,为了保持利润,他会趁着肉价便宜的时候去囤肉。
而这300 斤肉,实际上是张老板 3 个月之前买的,一直放在冷柜里面。
等冰箱里的肉馅用完了,张老板就拿着冻猪肉去找老王,让他帮忙把肉绞一下!
老王当时已经收摊准备回家,但他看到张老板是大客户,就答应帮忙绞肉。
因为绞肉机拿出来麻烦,老王就借用隔壁摊的绞肉机去绞肉!
但猪肉冻得硬邦邦,机器很难绞,所以老王就用力把肉往下按压,结果一不小心,他的手被绞肉机带了进去,顿时血肉模糊……
“啊,啊啊……”
老王疼得撕心裂肺,张老板和大家见状,都吓懵了,连忙把老王送到医院救治!
多次手术后,老王的手部功能部分丧失,经鉴定为八级残疾。
这对于以卖肉为生的老王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
所以,老王要求张老板赔偿,但张老板却不同意!
张老板认为,肉是在老王这边买的, 老板帮忙绞肉是义务,更何况是老王自己操作不小心,这怎么能让他赔偿呢?
而老王要不到赔偿,就把张老板告上了法庭。
老王称,猪肉是张老板3个月前从他这边购买,不是当场购买,他是无偿提供帮忙。
张老板说,他是成年人了,自己不知道注意点安全吗?这怎么能怪顾客呢?
而法院审理认为,张老板时隔3个月,要求卖方将冻肉绞碎,不属于买卖行为的附随义务。
老王为张老板绞肉未收取任何费用,是无偿提供劳务,加之案涉猪肉是用作饭店经营使用,应认定王某与被告饭店之间构成义务帮工。
当然,老王自己在绞肉的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是导致这个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老王承担主要责任!
而张老板在绞肉的过程中,没有去尽到一个提示注意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老王自身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张老板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老王19万余元。
但面对这样的结果,张老板无法接受,他觉得自己太冤枉了,希望大家评评理!
此事引发热议,有网友说,吓死了,我去饭店吃饭,如果厨师切菜时把手切了,我要担责任吗?
也有网友说,法律对普通民众进行无限赋责,是极其荒唐的事情。按照这位法官的逻辑,法院,法官都有普法的义务,为什么没提前向民众普法?
还有网友说,让买肉的人提醒卖肉的注意机器,这不是笑话吗?如果我叫一个电工过来放线,电工技术不好把自己电死了,难道我也要赔偿吗?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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