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为了谋取利益、促进客人消费,组织未成年人以“有偿陪侍”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那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处罚?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因此,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范畴,依法可以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处罚。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构成此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按照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这里的“组织”行为,不是《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行为和《刑法》第 290条、第 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首要分子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行为,而是单独构成犯罪的一种实行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和指挥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指进行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活动。《刑法修正案(七)》列举了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四种常见的典型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并未穷尽,因而加了一个"等"字,说明在适用范围上并不限于以上四种行为。司法实践中,犯本罪一般都以牟利为目的,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的必备条件。因此,行为人出于扰乱社会秩序等其他目的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构成该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但必须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组织者",即要求行为人具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组织行为",因而,不具备这种组织行为的,不构成犯罪。
另外,该罪在法律上没有情节的限制,一般只要行为人组织3名以上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就构成该罪。但是,根据《刑法》第 13条"但书"规定,如果认定行为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则不构成犯罪。
除此以外,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还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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