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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智说丨朱波:“强大的金融监管”的时代内涵与建设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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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波

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是新时代新征程金融事业发展的重大目标任务,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强大的金融监管。2024年1月16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释了金融强国应当具备的关键核心金融要素,拥有“强大的金融监管”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全面阐释了金融强国的科学内涵,明确提出了金融强国的核心要素,为筑牢“强大的金融监管”指明了实践路径、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推动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背景之下,强大的金融监管对促发展、防风险、增强投资者保护、提升金融韧性和保障金融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强大的金融监管能够很好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确保金融市场参与者遵守规则,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纵、金融诈骗、监管套利等不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强大的金融监管有助于识别、防范、化解、处置金融风险,加强金融机构损失吸收能力建设,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有效维护金融稳定,提升金融体系韧性,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强大的金融监管能够很好地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国际投资者信心,推动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强大的金融监管还能助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避免经济脱实向虚,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构建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新时代以来,我国金融业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基础上有序推进金融市场的开放与国际化,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与之相伴随的是,我国不断深化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持续推动金融监管效率提升,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监管科技飞速发展,跨部门协调机制逐步完善,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尽管如此,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依然较多,重大风险防范任务艰巨,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新业态、新业务、新主体、新产品”的监管面临诸多挑战。在构建强大的金融监管方面,我国还需弥补如下短板: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处理好分业监管与混业发展的矛盾、做好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之间的衔接、解决好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的权责分工、把握好金融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平衡、设计好“对监管的监管机制”、统一国内监管与国际监管的标准、提升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能力。

强大的金融监管应当具备全面性、精准性、及时性、包容性、前瞻性、确定性、一致性等七个方面的特征。强大的金融监管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要努力消除监管的空白区和盲区,实现金融监管无死角、全覆盖。强大的金融监管应有的放矢,针对不同金融工具或对象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强大的金融监管应对金融市场进行及时响应,对问题进行及时处置。强大的金融监管应对金融创新充分研判,对金融活动可能出现的风险具有包容性,要给市场自我防范、处置和化解风险预留一定空间。强大的金融监管应使监管政策稳定可预期,监管尺度稳定,监管边界界定清晰。强大的金融监管应使监管制度清晰明确,监管执法尺度稳定可靠,监管处罚措施有力,金融监管应“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强大的金融监管对不同金融中介应做到监管制度统一、执法尺度统一、处罚措施统一,避免出现“一边搭台一边拆台”的现象。

强大的金融监管须具备以下标准。第一,有效统筹协调的组织体系。在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金融监管的功能监管理念成为主流,专业化的监管机构之间需要在统筹的机制下实现协调配合。第二,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金融创新容易带来监管真空问题,弥补监管政策的空白和不断优化制度成为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职责。第三,常态化的运行机制。监管指标和监管规则的大幅度调整不利于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动态调整以及逆周期的监管规则需要常态化。第四,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能力。金融是全球流动的,金融规则更是全球通行的,一个强大的金融市场必须能够参与全球规则的制定,甚至要有一定的规则制定权和话语权。第五,优秀的监管队伍和人才。优秀的金融监管人才须具备专业化的能力和过硬的政治素养,新时代的金融人才必须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锚定建设金融强国目标,扎实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在新时代新征程中,筑牢强大的金融监管,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深化思想认识。做好金融工作,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金融监管是金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

第二,要遵循法治理念。既要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也要在市场准入、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各个环节做到严格执法。

第三,要实现全面覆盖。既要横向到边,又要纵向到底。随着金融科技快速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新业态、新业务甚至新产品的研究和规则制定,以防止出现金融监管的“留白”和监管套利等不当行为。

第四,要加强综合协调。既要加强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又要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和宏观调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监管协同。

第五,要提升监管有效性。要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严格执法、敢于亮剑,让金融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应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

第六,要提升国际话语权。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深化国际金融合作,推动全球金融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努力提升我国在国际监管规则制订中的话语权。

第七,要强化“对监管的监管”。应加强金融监管绩效评价体系建设,做好金融监管自身的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应逐步推行薪酬激励制度建设,要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和公信力。

第八,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要加强对金融机构销售行为、产品设计等方面的监管和规范,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和保障。

第九,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既要提高对于懂金融、懂法律、懂国际规则的交叉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也要加强监管人才对监管科技实践应用和创新发展的能力建设。

(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工程系主任、教授)

图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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