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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前天(8月15日)
天津市静海区应急管理局
通报“6·14”一般中毒
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该事故造成1死1伤
2024年6月14日9时25分左右,天津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静海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物海道雨水管网检查清理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58万元。
事故发生的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6月10日,金*环保公司员工王某豪、李某梁、李某福、雷某、肖某江、戴某生等人在静海区物海道开始进行新建雨水管道检查清理工作。
6月13日,王某豪、李某梁等人使用钩子、木棒等工具将气囊放置在新建雨水管道Y16雨水管井北侧的管道内,进行充气封堵;而后采用同样方式将气囊放置在YA15现状雨水管井与Y16雨水管井连接的支管内,将新建雨水管道和现状雨水管道进行隔离。
事故点位管道示意图
6月14日6时30分,李某梁身穿潜水服进入新建雨水管道Y18雨水管井内,将气囊放置Y18雨水管井南侧的管道内,进行封堵。
7时许,王某豪、戴某生等人将车载柴油潜水泵放入Y17雨水管井底进行降水作业,将新建雨水管道内Y16至Y18雨水管井区段的雨水排到污水管道。
9时许,雷某、李某福二人开始操作闭路电视检测设备放入Y17雨水管井内,对Y16至Y18、Y17至YA15区段管道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内有杂物,且Y16雨水管井气囊北侧管道接缝处和YA15雨水管井气囊东侧支管管道接缝处存在漏水情况。
事故发生示意图
9时20分,在未进行气体检测、通风、佩戴安全防护装备的情况下,李某梁在Y17雨水管井里架设梯子进入井内(水深约30CM),对井底的泥沙等杂物进行清理。
9时25分,李某梁身体不适晕倒在井内,王某豪、戴某生等人立即关闭了水泵,将水泵从井底提拉上来。随后李某福进入井内施救也晕倒在井内。肖某江见状后进入井内施救,还未到达井底时,感觉身体不适便返回井外。雷某随后进入井内尝试用绳子将李某梁绑上未果,也出现身体不适,遂返回井外。
此时肖某江佩戴P-A-1型防毒面具(对硫化氢气体无防护作用)再次进入井内,将绳子固定在李某梁身上后,返回至井外,此时消防救援人员到场与在场施工人员合力将李某梁救出。
因管道内水位持续上涨,李某福随着水流方向从Y17雨水管井内漂向北侧雨水管道内,消防人员进入管道在Y17雨水管井北侧约30米处(水深约50CM)将李幸福救出。
李某梁、李某福二人被救出后立即被送往静海区医院救治,李某福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梁经医治后已于7月10日出院。
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李某梁进入雨水管井内作业,吸入硫化氢气体中毒致伤;救援人员李某福下井施救,吸入硫化氢气体中毒致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金*环保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实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人民币6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金*工程公司作为发包方,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对金原环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人民币6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
有限空间狭小、通风不畅
易出现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
积聚和氧含量不足
导致中毒、窒息
火灾、爆炸等事故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如何保障
以下应知应会知识请牢记
“天津族”整理自天津城记、天津市静海区应急管理局、中国应急管理、网络,感谢小津的辛勤工作,侵权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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