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到某城市出差,客户为了尽地主之谊,热情的款待了王某。酒足饭饱以后,他们来到某高档商务KTV唱歌。唱完歌后,王某与一名年轻的女子在酒店发生了关系,后被警方当场抓获,王某被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0元。王某不承认自己是嫖娼,认为虽然他和女子发生了关系,但是他们并没有金钱交易,只是约炮,不属于嫖娼,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那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卖淫嫖娼需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双方达成卖淫嫖娼意向,第二,支付了钱财或谈好价格,第三,已经或着手准备实施。具体到本案呢?王某虽然和女子发生了关系,但是二人并没有金钱交易,所以并不构成嫖娼。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最终法院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对于王某因此造成的人身损害,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对于法院的判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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