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真实案例,学物业知识。
成立业委会有多难?
没有经历过、参与过和接触过的业主真的不知道。
今天分享一个发生在我们重庆市的真实案例,让您看看成立业委会是有多么的不容易。
如果成立业委会得不到辖区街道办的支持,那么这件事基本上是办不成的。
这篇案例不仅仅能让您看到成立业委会的难度,也能够学习和了解一下成立业委会的相关知识,避免以后自己小区成立业委会踩上同样的坑。
老规矩,上案例,真实的案例才有说服力。
案号:(2019)渝0103行初5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时期:2019年12月30日)
为了防止有人说我带节奏,立场有偏向。今天我不解读案例,而是一字不漏引用这篇案例的一审裁定书。由于篇幅有限,我将在后续陆续发布二审和重庆市高院的再审裁定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03行初50号
原告重庆市南岸区翠堤春晓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白鹤路139号。
负责人田祥丰,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继凡,男,194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花园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龙南路5号。
负责人胡静,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林,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晓娟,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南岸区翠堤春晓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翠堤春晓小区业委会)不服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花园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花园路街道办)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8年9月18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交叉管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渝05行辖50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花园路街道办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8日和同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第一次开庭时,原告翠堤春晓小区业委会的负责人田祥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继凡、张伟,被告花园路街道办的委托代理人胡林、张晓娟到庭参加诉讼。在第二次开庭时,原告翠堤春晓小区业委会的负责人田祥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继凡、王向东,被告花园路街道办的委托代理人胡林、张晓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翠堤春晓小区业委会诉称,重庆市南岸区翠堤春晓小区位于南岸区白鹤路139号,始建于2000年,小区占地面积8017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5211平方米,业主共计1362户。2009年入住率达到法定条件后,小区业主选举成立了翠堤春晓小区业委会(首届业委会),任期5年。2013年首届业委会因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定最低人数而瘫痪。2014年10月31日,被告指定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金鹤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小区实行代管,将翠堤春晓小区业委会印章收至金鹤社区。
2016年3月16日,经21名小区各栋业主代表商议,从中推选出12名拟成立重庆市南岸区翠堤春晓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欲召开业主大会,重建小区业委会。2017年7月,被告会同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花园路派出所和金鹤社区与小区业主代表充分谈论,正式成立了筹备组(注:成立之初成员12名,后潘素兰因卖房退出,成员为11名),组长胡林,副组长张伟,筹备组名单由金鹤社区加盖印章后在小区公布。
2017年12月26日,筹备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和民主表决,确定了小区将于2018年1月28日召开业主大会、确定了13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名单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2018年1月10日,筹备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和民主表决,确定公示《管理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等文件和名单。
2018年1月16日,筹备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和民主表决,业主大会召开时间顺延至2018年2月3日。
2018年1月18日,筹备组在小区公示议定的大会文件和候选人名单。
2018年2月3日,小区业主大会召开,1362户业主对《管理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是否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等事项进行公开表决,对业委会候选人、业主监督委员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至2018年4月3日业主大会投票结束,筹备组共收到《表决票》970份,对应建筑面积115815.8平方米。2018年4月14日,筹备组公开对《表决票》进行验票、唱票、计票、监票后宣布了业主大会表决和选举结果;小区投票通过了《翠堤春晓小区管理规约》、《翠堤春晓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的提议;小区选举产生了第二届业主委员会7名、候补委员2名;小区选举产生了首届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63名;小区业主大会克服困难,如期结束。
2018年4月17日和28日,筹备组先后协助第二届业委会和首届业主监督委员会分别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选举/推荐出了各自的领导班子,完成了组织架构,并于2018年4月30日向小区公示了《公告》。
2018年4月23日,筹备组依法向被告报送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文件和业委会、监委会等筹备资料。2018年4月27日,被告对此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未履行法定职责。
在筹备组依法工作期间,花园路街道不作为、乱作为,阻止筹备组依法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于2018年1月5日、同月24日和4月28日三次发布《关于停止翠堤春晓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后续工作的通告》、《关于停止召开业主大会进行选举的通知》和《通告》,在小区业主心中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
综上所述,被告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被告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令其接受原告提交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花园路街道办辩称,一、被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推进翠堤春晓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工作。2015年底,翠堤春晓小区部分业主向被告提出,希望能够成立业主委员会。被告及社区跟业主代表商议后,决定现行推进楼栋代表,协助推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随后通过自荐及推荐的方式最终推选出楼栋代表23名。2016年4月18日,被告约请区房管局召开联席会议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立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由于小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的组成争议较大,街道及社区多次组织相关业主进行协调和沟通。直至2016年9月11日,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小区业委会筹备组才宣告成立。2017年2月,被告召开物业沟通协调会议,邀请市、区房管局专家、法院法官等专业人员进行政策解释,积极推进小区业委会的成立,为了更好的推进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被告和社区还约请区房管局、花园路派出所、中国物业协会等召开联席会议,该联系会议实行每周一会制度,根据业委会成立工作的推进进程,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和商议。
翠堤春晓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于法有据。
2017年7月,筹备组组织了小区业委会候选人的报名组织工作。2017年9月8日,筹备组对11名报名业主进行了讨论,并在2017年10月25日至31日期间对候选人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多名业主向社区反映,候选人中有人有占用公共绿地及收受物业公司钱物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及《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第28条第7款之规定,不能作为业委会候选人。为此,被告于2017年11月17日约请区房管局、区信访办、花园路派出所、中国物业协会召开联席会议,就业委会候选人问题进行协调。由于现场部分业主情绪激动,该会议最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12月26日,部分筹备组成员在街道、社区未参与,业委会候选人员未确定的情况下,自行召开会议,确定所谓候选人及业主大会召开时间。2018年1月5日,街道在小区张贴了《关于停止翠堤春晓业主大会筹备组后续工作的通告》,指出部分筹备组成员在街道、社区未参与,业委会候选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自行召开会议,确定所谓候选人及业主大会召开时间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条之规定,街道对2017年12月26日部分筹备组成员自行召开会议形成的所谓的决议不予认可。
筹备组成员不顾被告要求其停止后续相关工作的通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被告、区房管局及花园路街道金鹤社区发出所谓的“重庆市南岸区翠堤春晓小区业主大会邀请函”,提出在2018年2月3日召开所谓的业主大会。被告于2018年1月23日在小区张贴《关于停止召开业主大会进行选举的通告》,明确要求相关人员立即停止自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2018年4月27日,小区部分业主到被告处提交“重庆市南岸区白鹤路翠堤春晓小区申报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筹备组部分成员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有争议、被告明确要求其停止业主大会筹备组后续工作、街道和社区未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召开业主大会,被告对业主大会未进行监督指导,业主大会召开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保证。因此,被告依法对其备案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小区张贴了《通告》,将此公告通告给了全体业主。
翠堤春晓小区业委会未依法成立,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的相关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具有行政指导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故小区业主有义务在接受物业管理机关及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上述规定构成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形式合法要件。翠堤春晓小区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未接受物业管理机关指导,不符合法规规定,故该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成立,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行为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翠堤春晓小区业委会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9年,重庆市南岸区翠堤春晓小区成立了首届业委会。2013年,因业委会成员陆续辞职,业委会实际处于瘫痪状态。2016年9月11日,翠堤春晓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立。筹备组初步拟定了13名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并于2017年10月25日对候选人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有业主书面反映候选人中的刘继凡曾收受物业公司红包,田祥丰占用小区公共绿地,不符合法律法规对候选人的相关要求。2017年12月26日,筹备组部分成员在街道社区未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决议,决定于2018年1月28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同时确定田祥丰、刘继凡等13名业主为翠堤春晓业委会候选人。2018年1月5日,被告在翠堤春晓小区张贴《关于停止翠堤春晓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后续工作的通告》,对部分筹备组成员于2017年12月26日自行召开会议所形成的所谓“决议”不予认可,希望相关人员自通告之日起,停止后续相关工作。2018年1月17日,筹备组部分成员在街道社区未参与的情况下,又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决议,决定原定于1月28日召开的小区业主大会延期至2月3日上午9:00召开,由小区业主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文件进行表决,并民主选举业主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被告在翠堤春晓小区再次张贴《关于停止召开业主大会进行选举的通告》,要求相关人员立即停止自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选举。2018年2月3日,筹备组部分成员在街道社区未参与的情况下,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通过了《翠堤春晓小区管理规约》、《翠堤春晓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的提议,并投票选举了业委会成员7名、候补委员2名,投票选举了首届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63名,并进行了公示。
2018年4月18日,筹备组部分成员填写了《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向被告申请翠堤春晓小区业委会及业主监督委员会备案。2018年4月27日,被告作出了编号为2018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张金秀(送件人):你提交的重庆市南岸区白鹤路翠堤春晓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经审核,不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称;(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电话。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据此,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系行政登记行为。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备案。备案机关具有对备案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查的行政职责。这是法规赋予物业管理机关对于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具有行政指导、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如果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存在不符合法规规定等问题,备案机关有权作出不予备案决定。《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使用印章。据此,业主委员会只有依法办理了备案登记,才能凭备案文件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取得对外活动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的原告翠堤春晓小区业委会未取得备案登记,故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南岸区翠堤春晓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敏
人民陪审员 罗永仁
人民陪审员 甘在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朱艳春
书 记 员 赵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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