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一父亲带着11岁的孩子参加骑行队的骑行,孩子不小心摔到了对面的车道,被躲闪不及的一辆小车碾压身亡。目前,小车司机还在看守所,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司机不仅要承担责任,而且“恐担刑责”。
由于该路段是未交工验收的路段,理论上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交警认为此事该刑警管,但刑警也很为难,建议双方先沟通协商,看能不能私下解决。
尽管责任尚未界定,但广大网友心里都有杆枰,到底谁该负责,一目了然。
首先是“监护人”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未满12周岁的未成人不得骑自行车上路,由于小孩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责任自然应该由其监护人负。事实上,很多人早就看出了危险隐患,劝说他们注意安全,可是这位父亲却认为别人多管闲事,这就令人无语了,简直是“自作自受”。
其次是“光膀子”责任。细心的网友在视频中发现,是一个光膀子的大人与孩子发生了接触,导致孩子摔向对面车道。而这个“光膀子”事后叫得最凶,揪着无辜的司机质问,还要求他下跪道歉。如果确实如此,那么他这种表现看似替孩子家长出头,实际是想给自己免责,对于这种人,必须要予以揭露。
在我看来,应该对本起意外负责的只有孩子父亲和“光膀子”两个人,如果算上“拉仇恨”的话,那帮成群结对占道、骑车又很猛的“驴人”也很讨厌,但他们只是讨厌,除了组织者(肯定没人承认),无需为此负责。
假如司机属于正常驾驶,比如没有酒驾、超速等行为,那么他为什么要负责?责怪他反应太慢?或者应该像电影镜头里一样猛然拐弯,不惜让自己车毁人亡?
根据一位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如果该路段明确设有禁行标志、路障等,司机仍然擅自进入发生的事故,司机可能会被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这个意见很中肯,也很冷酷,根据国情,该路段是否设有禁行标志、路障,恐怕司机会处于举证不力——所以倒了血霉的司机大约“凶多吉少”。
总的来说,这起事故终究是个意外,之所以要牵扯到责任划分,无非是涉及到“赔偿”问题。
从感情上说,我们不希望司机赔偿,但法律上的“道路”和我们所认为的“道路”概念并不一样,如果按交通事故处理的话,司机多少还有强险兜底,如果不能按交通事故处理,司机反倒“失去了保护”,可能不仅要赔钱、还要赔人了。
不过我在视频中看到马路中间有道白线,路上也有不少小车在跑,说明这条路是允许通行的,否则至少某些部门要承担“失职”的责任。
如果是这样的话,尽管道路未交付,也应该按“交通事故”来处理——这是我能想到的最“有天理”的方式,也是第一次希望有关部门“推诿”,不承认“失职”。
不管最后的结果如何,公平也好、不公也罢,都会划上一个句号,热点也很快就会消散无形,唯有那11岁的少年,生命定格在茫茫时空。
最冤的难道不是那个孩子吗?公道恐难两全,但愿天理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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