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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杀法官:司法如此不被信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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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2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情况的通报”称,8月7日傍晚,该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向依法办案惨遭杀害的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王佳佳同志家属表达深切慰问,对王佳佳同志遭遇不幸表示沉痛哀悼。

围绕这个事情在互联网上引发的轩然大波,很多粉丝希望我写点文章。最近忙于四川九江的案件,确实无暇兼顾。但我想起2016年时,北京某法院法官马彩云遇害事件,我写过一篇《谁能保护基层法院法官》的文章,其中有些观点也并未过时。转载于此,作为对此类事件一个总体的看法吧。

就马彩云遇害案,本公号曾强烈控诉伤害法官的行为。在微博上,我发表过两段原创评论,全文如下:

枪杀法官属于极端恶性案件,任何文明社会都无法容忍。但予以谴责只解决表面问题,如果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依然无法解决基层司法人员的负荷、待遇、地位,以及社会矛盾突出的公正问题,悲剧还会发生。在这个时代,司法承载了正义底线的更多期待,也包含着社会的殷殷期盼,真心不希望这样的事件屡屡上演。 2月28日10:37
有关部门如果真的尊重法官,就不要人为地拔高逝者,把遭遇不测当作英雄事迹表彰。任何一个行业都有风险,如何加强职业保障、防范风险比授予烈士称号更重要。歹徒涉及的案件事实如何,又是怎么知道法官家庭地址,枪支弹药如何获得,这些信息,我们更有知情权。多塑造一个英雄,不如让法律人少一份担忧。 3月1日 16:03

这两段还算理性平和的话,获得了大多数人的点赞,却触动了一些法官敏感的神经。一位网名为“司法小工”的法官在其公号“睿判锐观”上质问我不该提“歹徒涉及的案件事实如何”,讥讽我为“对知情权如饥似渴的热心人士”,甚至认为我“激起了民粹”。可是,既然我们已经对马彩云法官的死表达了哀悼,对她因公殉职也予以了最高规格的表彰,为何还要对伤害她的两名歹徒讳莫如深呢?披露案件事实难道不是对暴力的最好谴责吗?

凭什么就不能让我们知道李大山案

我相信很多人跟我有一样的获知真相的渴望,可我查遍审判流程网、裁判文书网,都没能找到李大山案,也没有任何官方公布该案细节,只有对该案非常简洁的描述:“据悉,其中一名歹徒李大山是马彩云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马彩云遇害时,各大新闻网站发的消息非常滞后,又有过被删的记录,自然会有相当多的人想知道歹徒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歹徒如何获知法官的家庭地址,以及枪支弹药如何获得等涉案细节。何错之有?

后来,我搜索到有媒体报道,马彩云的姑姑说马彩云每次见陌生人敲门,“都会通过猫眼先观察一下,不知道事发当晚为何会疏忽”,她又说,“26日晚上9点半左右,一名男子敲开马彩云家的屋门时,马彩云已经躺在床上休息了。丈夫开门后发现并不认识来访者,便询问对方找谁,得知男子要找马彩云,丈夫便声称他已经入睡,便要关门。男子拿出手枪朝着马彩云的丈夫开了一枪,但子弹并未射出。”

关于马彩云如何遭遇不测,媒体报道:“马彩云起身走到门口,称男子带枪到她们家中属于携带凶器。男子辩称自己拿的是玩具枪,没有杀伤力,便要逃走。”“马彩云追出至单元楼门口,遭到男子两枪击中头部倒在地上。”但北京高院在《关于追授马彩云同志“北京市模范法官”荣誉称号的决定》这样表述:“马彩云意识到两名歹徒的极端危险性,为维护百姓安危,避免无辜群众受到伤害,在危急时刻奋不顾身,与持枪歹徒奋勇搏斗,身中两枪后壮烈牺牲,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年仅38岁”。

马彩云被追授为“北京市模范法官”后,最高人民法院为马彩云同志追记个人一等功,表彰词里这样写道:“2016年2月26日晚,为避免群众受到伤害,马彩云同志勇斗持枪行凶歹徒,不幸壮烈牺牲,年仅38岁。”昌平区人民法院向区、市政府申报其为烈士,北京市高级法院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向马彩云同志学习的活动。随后,江苏高院发布成立全国首个法官权益保障自治组织——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并将北京法官马彩云因公殉职的2月26日确定为“法官权益保障日”。一时间,网上涌现无数的法官颂歌。

我在表达完对马彩云法官的哀悼后,认为“有关部门如果真的尊重法官,就不要人为地拔高逝者,把遭遇不测当作英雄事迹表彰。任何一个行业都有风险,如何加强职业保障、防范风险比授予烈士称号更重要。”我本人就在基层法院实习过,也有很多来自基层法院的同学、朋友,至今我也每年跑很多基层法院,我深知道他们身上所背负的艰辛和苦楚。让他们学习马彩云,每年审案400件,超负荷工作,鼓励他们与歹徒搏斗,我不认为这是对他们的保护,而是把他们推到更辛苦的境地。

我们人大法学院博士群里讨论这个问题时,一位法学教授直言不讳,说法官应该有自我保护的意识,明知对方手里有枪,最明智的做法是报警,而不是从家里冲出去跟歹徒徒手搏斗,这是法学院侦查课上讲过的基本常识。他还说,在晚上九点半,大家都已经睡下的时候,歹徒来敲门,既然发现是不认识的,就不应该开门,开了门,对方打了一枪空炮跑了,就不应该追出去,要相信警察比你更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当事人能找到法官的住处,并且点名找马彩云,本身就是极度危险的事情,不出去就安全,“奋不顾身”不值得提倡。

也许上述对话,有点冷酷,但法律人一贯的理性思维就是这样的。“司法小工”说,“面对沉重的生命,这高贵却又轻飘飘的知情权,也实在太过冰冷可怕了”。如果你是诗人,你可以写诗纪念她,如果你是作家,可以写赞美她的散文,但作为法律人,在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发生的时候,追问事情的缘由、过程并探寻真相,应该是融入我们血液的职业本能。除了分析马法官遭遇不测的案件之外,凭什么我们就不能知道歹徒涉及的案件事实呢?难道给凶手扣一个“十恶不赦”、“精神病”,就可以避免这样的悲剧以后不会发生?


那位叫“司法小工”的法官,还帮我检索到了李大山案的一些细节,写了篇《凶手李大山,到底输的冤不冤?》,以满足“这群满腔知情权和正义感的热心人士们”。他的素材来自搜狐网、澎湃网、腾讯网上的片段信息,也没能找到该案的卷宗材料与判决书。他认为,李大山与聂某离婚后,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其在昌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半壁店村一宅基地上建的40余间房屋归其所有。“综合考虑该案的情况,马彩云认为应当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经过评估之后,按估值分割房屋。”

“司法小工”认为,马彩云这样裁判的依据是《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他解释说,房屋宅基地是翟某的,李大山主张的60万建房款,因为没证据就得不到。“为了保证孩子的居住条件,在夫妻分割房产时都会对抚养孩子的一方予以照顾。而若为免离婚后继续发生纠纷,激化矛盾,采用的方法往往是一人得房屋一人得折价款。”但他最终也没有告诉我们,在该案中法官应该具体如何分割争议房产。

李大山输得冤不冤,我不做点评,也不是“司法小工”通过一些零星的片段所能下结论的。如果站在聂某的立场,当然不冤,胜诉方永远都认为司法是公正的。如果站在李大山的角度呢?就像有网友评论的那样,“男方婚前盖的房,女方出轨,要离婚,法官判为共同财产,把男的惹急了,把法官、女的、女的新男人都杀了,然后自杀了”。这或许是错误的认识,但有没有人耐心地给他解释为什么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如果有“司法小工”给他做释法工作,化解矛盾,也许悲剧不会发生呢?除了李大山,另一位自杀者的案情呢?我们也不知道。公正的案件,不要怕评论。

前些年我在河南一些基层法院调研时,听当地法官说,农村里的当事人特别不可理喻,总是认为自己有理就一定要胜诉。法官跟他讲,请在举证时限内举证,然后过了举证时限,当事人把证据拿出来,法官说已经“失权”了,他也听不懂。农村里建房子,他们自己记账,记在小本子上,拿出来作为证据,法官说你这个不能作为证据,要买建材的发票,村民哪知道发票才能作为证据,拿不出来,然后就判他败诉。当事人最后在法院门口喝农药死了。我跟他说,这个当事人没有法律知识,也请不起律师,法官就必须给他讲清楚,用他听得懂的话讲给他听,就像讲给你小孩子听一样,否则一判了之就是不负责。

并不是所有的判决都输得不冤

几年前,我恰好研究过一起类似的离婚后起诉财产分割的案,记忆犹新。原告宋女,无业。被告李男,某高校教师。两人于2000年结婚,2003年离婚,当时两人共同财产只有2001年男方工作了八年的单位分的一套50平米福利房,交给学校的十万元房款是男方全部婚前积蓄。该房无产权,只有使用权,如离校要交回房屋。根据离婚调解协议,房子归男方,女方要钱,当时男方给了她9万现金,离婚后他又陆续给了她8万多(都有收条),十几万那时可在天通苑买套房了。可是后来女方坐吃山空,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男方的房子。

这里有一个细节必须提一下。在2003年离婚前,学校组织教工团购回龙观的经适房,当时男方问过女方要不要买经适房,女方明确表示放弃。当时回龙观离市区远,也没有城铁,开发商给学校900套房只被认购了400套。男方就在领离婚证前四天,以个人名义定了一套。他当时没钱,找同事和工会副主席两人借了7万元,一共交了8万的部分首付款(全款33万,首付10万)。离婚后,他去国土局做了预售登记,支付了余下的首付款,做了按揭,第二年拿到房产证,六年后才还完贷款。而女方起诉的,就是要分割这套房子。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只有证明被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才有可能让被告少分或不分。

但是该案中男方并没有这样的情形。证据是男方取得经适房购房资格后,明确告诉过女方,女方在表格上也签过字,知道要购买经适房的事,由于正准备离婚,所以女方放弃两人合买,男方是以个人名义买的,两人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也没有异议。离婚前四天支付的部分首付款,有7万是借的,同事和工会副主席都出庭作了证。男方离婚后才慢慢还清债务和房贷。这房子唯一可能跟女方有关的就是其中的一万元首付款。如果原告不能证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原告就得败诉。

可是,匪夷所思的是,法官不顾被告提供了诸多人证、书证证明自己从未隐瞒,也不顾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就认定女方对该房屋有“可期待性利益”。虽然原告在起诉状里只申请要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法官却比原告诉请更进一步,对经适房和单位福利房都进行了评估。单位福利房评估价128万,经适房评估价196万,共计324万,法官判决,按原告应当占60%的份额计算,原告应得194万多,大致等于经适房的价值。判决结果是经适房全部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给男方一万多元人民币。

原告凭空获得了一套近200万的房产,还不算当年离婚分给她的钱。被告去签购房合同是在离婚前四天,但房子没有备案登记,没有产权,甚至连房子都根本没有建,不存在所谓的共同财产。所以双方在调解书中写了“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如果被告想隐瞒的话,根本也不在乎多等几天。他只是善意地认为,只要是离婚后去做预售登记,离婚后去贷款,离婚后拿到房产证,早一天晚一天签合同都没有关系。可是,就因为这四天,法官把整套房子判给了未付分文的原告。

当年我怎么也搞不懂法官裁判的逻辑,我专门请教了一些民法专家和其他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他们也对这种判决不能理解。按照正常的逻辑,即使认定离婚前四天支付的8万元是共同财产,就算被告提供的借款证明不予认可,那分割的也只是这八万元,最多就是按照这八万元所占比例,用现在已经增值的房价给她一部分。例如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11判的一个类似案件,男方是离婚前交完了首付并支付了三期按揭,法院也只是判了这部分为共同财产,根本不可能把整套房子判给原告。

我当时对这个判决印象深刻,因为它颠覆了我对离婚后起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知识,法官的名字留在我脑海中。后来该案上诉到中院,中院依法发回重审,昌平区法院更换法官重新审理,在相同的事实下,作出了完全支持被告李男主张的判决,男方重新赢回属于自己的房屋,中院也支持了新的判决。我不知道她是否因为案件被发回重审并改判而受到影响。我善意地认为,她不是出于对事实的误判,也不是出于对法律的误解,而是因为在感情上倾向于维护女性,而在一时忽略了作为判决结果最基础的证据、规则,以及理性。


在看到“司法小工”《凶手李大山,到底输的冤不冤?》这篇文章后,我的大脑皮层唤醒了我的记忆,我马上翻箱倒柜查找李男和宋女那份2011年昌平区法院回龙观法庭做的一审判决。结果我在判决书结尾署名地方,赫然看到三个字:马彩云。而且该判决书后面,还附有她亲笔签名的《计算明细》,她就是用那样的思路去分割财产的,把原本不属于女方的一套房子都判给了女方。如果不是中院和重审的法官纠正了错误,李男会认为自己输得不冤吗?我们现在都站在法官角度思考,有谁站在当事人角度思考过呢?

法官个体只是司法负荷下的牺牲者

我曾经代理过很多冤案,有一些帮他们赢得了无罪判决,也拿到了国家赔偿,也有的至今沉冤未雪。你们可能都不敢相信,我在代理某刑事案件时,在某法院被法官和法警们非法扣留而失去人身自由八个小时;当张远洋姥姥觉得伸冤无望,拖着残疾的身体想从法院楼上跳下时被我拦住;吕同元获得无罪后,提起当年不让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官,依然心有余悸;我也曾经苦口婆心地劝阻一位因为错误判决而上访多年想去找法官算账的当事人……这些人都不是穷凶极恶的李大山,而可能是我们的亲人、朋友、同学,或者邻居。

以前我路过最高院最高检信访大厅门口时,都会被黑压压的人群所震撼,有的穿着白衣白袍,身上写着“冤”字,有的衣衫褴褛,像叫花子一样。我去过很多国家,也没有看到过法院门口有这样的一种景象。或许有学者、专家会认为这些人都是神经病,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但谁能肯定地说,他们背井离乡,千里迢迢进京上访,只是偏执,而判决一定是公正的呢?我前不久实名举报的益阳司法腐败,法官公开聚赌,喝酒喝死当事人,开房包二奶,枉法裁判,伪造和篡改卷宗,哪一件哪一桩不是有凭有据?但那些法官要么升职要么授奖,益阳还被湖南省评为反腐倡廉党风建设第一名。

有人曾经拿呼格案和马彩云案对比,说当年呼格被法官错杀,十八年才翻案,没听说法官因此被判刑,也没听说有“冤案受害人保护日”,现在法官被歹徒杀害,就以最快的时间就认定烈士,设立“法官权益保障日”。最高法院官方马上发文驳斥了这种谬论,认为这样对比是不对的。最高法院还评价道:“她恪尽职守,临危不惧,奋不顾身追赶持枪行凶的歹徒,用自己的血肉之躯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对党和人民的赤胆忠心铸就了高尚的法魂。”我记得最高法院去年对呼格案的评论是:“我们十分痛心,教训十分深刻”。

我从未迁怒于任何一位法官,想当年,自己也差点成为一名法官,所以我对法官群体抱着深深的理解。但我要说的,马彩云其实是我们这个司法体制的牺牲品,我不想看到再有这样的牺牲者。宣传马彩云事迹的时候,媒体报道:“自2007年至今,马彩云年均结案近400件。年均结案400件是个什么概念?这意味每天要结掉一件以上的案子,这其中还包括审查证据、开庭、调解、实地走访等工作。”官方事无巨细地挖掘马彩云生前的事迹,包括经常加班加点,顾不上照顾家庭。现在,全北京市的法院都在开展向马彩云同志学习的活动。

这是法官应该有的常态吗?当然不应该,如果每个法官都这么工作,要么是领导有问题,要么是制度设计有问题。可现实中,这却是一种常态。十年前,我在朝阳法院调研的时候,就知道朝阳法院是全国最忙碌的基层法院,案件每年以井喷的速度增长,而法官数量却没有同比例地增加,于是每个审判一线的法官都超负荷工作。几年前我在海淀法院调研,发现那里最忙碌的法官人均几百件案件是常态,最多的每年七百多件,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而且有的法院还规定周四晚上周六晚上必须加班。


这十年来,我接触过大量的基层审判一线法官,所以知道他们对这种超负荷的工作也都有抱怨。案件越来越多,很多法官都是白加黑、五加二、带病工作。我有个人大师弟叫陈昶屹,在海淀法院十年审了两千多件案子,每天五点多起来去上班,晚上十点多才忙完下班,是模范法官。你可以鼓励他们奉献青春,可以让他们学习拼命三郎,但谁能保证一年审几百个案件,没有一个出差错?谁能保证自己审理的那么多案件,当事人都息诉服判,不会发生任何过激行为?谁又有底气保证,在高强度、低待遇,枯燥乏味的工作之外,还要用血肉之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这些年来,各地法院都有年富力强的法官流失,就是这种困惑的反应。口号响亮,人性真实。

我看过烟台某区法院十几年前的一份工作报告,当时该院民事和商事审判法官年人均结案一直在150起以上,执行法官年人均结案在165起以上,另有约10%的法官个人年结案达到了200起以上。因人才流失,当年法官人数下降了11.22%。每年组织的例行体检中,70.27%的法官患有心脑血管、肝、胆、肾等方面的疾病;80-90%的法官患有颈椎、胸椎、腰椎增生和神经衰弱。去世的老同志,无一超过70岁,法官的人均寿命大大低于全国人均寿命。报告坦陈,因为法官超负荷,导致:办案效率不高,超审限案件难以避免;办案质量粗糙,瑕疵案件时常出现;业务能力提高很慢,精英化目标遥不可及。

法院的上述窘境,不但没有缓解,而且愈发严重。有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0年期间,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各级法院人员流失都超过了1000人,其中大部分是法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在2014年接受采访时说,过去的5年,北京法院系统流失500多人,并且还有增加趋势。离开的法官大部分经验较丰富,能力较强。离开法院的主要原因包括:工作压力大、职业风险高、待遇相对低、晋升空间小、职业荣誉感下降。2013年,北京法院收案41万件,平均每名法官年立案101件,多数法官长期加班加点,呈高负荷状况。难道法官都是不需要家庭、不需要亲人的工作机器吗?


全国有千千万万像马彩云一样的基层法官,他们就是司法体制上的螺丝钉,成年累月转动,有时连上润滑油的时间都没有。由于法院内部人员流动缓慢,特别是基层法官很难有向更高层次发展的机会,使他们缺少主动学习的动力;一线法官白天忙于开庭、调解,晚上挑灯夜战写判决,常年不能放松,鲜有时间休息,几乎没有机会“充电”;家庭生活、子女就学、物价房价等现实问题,又使法官在物质诱惑面前不能绝对免俗。重重压力下,你要求法官不但要做到每案公正,有良好的办案态度,而且耐心地给当事人做好释法工作,消除当事人的疑问和顾虑,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消除社会隐患,那不是对法官要求太高了吗?

法官的超负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办案质量粗糙。你能说是法官的素质不高,还是本身的体制设计不合理呢?国外的法官都这样不要命地工作吗?显然不是。我去过一些国家,也接触过不少法官,他们社会地位较高,有职业尊荣,有闲暇时间,甚至有固定时间度假。有人说他们的人口少,案件少啊,其实不是。大部分的案件,通过诉前和解、辩诉交易、速裁程序解决了,效率非常高,他们还有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可以化解很多矛盾。剩下来少量的案件,进入法院,可以让陪审团审,这样又把审判的责任转移了,不管判得怎么样,都是陪审员投票决定的,法官没责任,当事人也犯不着找法官。

我不是说国外制度好,而是有些制度设计的理念可以借鉴,比如诉讼分流,让简单的无争议的案件快速处理,今天诉明天就判,不要所有案件都等大半年。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占据了基层法官的审理时间。德国当事人在接到支付令后大都马上履行债务,因为如果提出异议而转入诉讼,那么败诉要按照败诉的比例承担胜诉方合理的诉讼费用支付(包括律师费、诉讼活动费等)。而我国债务人拖延债务而获得的机会利益(如赢得现金周转的时间并由此获得的商机)远远大于因为异议所付的代价,扯皮有好处,支付令就无法实施。我们也有人民陪审员,但基本上不发挥作用,成摆设了。我曾写过文章批判。


关于司法改革,关于制度的、体制的,这些年提出来的建议如汗牛充栋,我也不想赘述了。中国司法的最大问题还是行政化太强大,没有以当事人为本位,很多治标不治本的措施,导致沉疴积弊,积重难返。马彩云法官,只是这部庞大的司法机器中的一个部件,让全体法官学习她,等于变相地肯定和推广病态的体制和工作模式,把更多的法官卷入这无情的车轮下。他们就算不被当事人报复,也会累死在工作岗位上。我不希望给更多的法官颁发什么烈士、壮士、一等功,也不要看到任何的流血事件,我希望最高法院能真心地呵护我们的法官。我也希望我们的社会看到,没有司法作为公正的底线,谁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该文节选版发表于《法学家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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