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一起发生在河北的交通事故引发网友热议和关注,随着各家媒体的持续曝光,更多和案件相关的细节持续流出,案件事实也愈发清楚,作为一个和交通事故打交道十几年的我就网上流出的细节说一下此起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方面我的个人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欢迎评论区相关交流。
媒体报道显示,8月11日早上6时12分许,河北容城县南后台村某处疑似双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路段,一群骑行爱好者正在骑行,其中一名孩子跟着他的父亲也在骑行,这对父子后面有其他骑行爱好者用手机拍摄到当时自己车速为37km/h。
这时视频显示孩子紧跟前面父亲的路线,可能是因为孩子体力不够,已经跟不上大部队,能够看出来孩子父亲在拼命追赶,可是孩子毕竟体力有限,于是提醒父亲道“慢点儿”。
或许是父亲没听到,也或许是父亲为锻炼孩子体能,视频显示父亲在孩子喊话“慢点儿”后并未理会而是继续加速行驶,甚至一度抬起屁股加速行驶,并且车辆向路中心线处偏移。
接着视频切入一辆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画面,显示这辆汽车正以50km/h的速度行驶在道路上,突然车辆前方一辆自行车摔倒,骑行的孩子因惯性冲过道路中心实线后被汽车碾压。
由视频可知,孩子摔倒在地与汽车碾压过孩子身体几乎是同时的。由媒体报道消息得知,孩子已经死亡。
那么这起交通事故究竟是谁的责任呢?其中有几个问题是确定各方责任的关键:
第一,事发路段是否划分有机非车道?涉案车辆是否各行其道?该处道路是否设有独立的非机动车道?
由官方媒体报道来看,首先事发路段大概率应该还未交付使用,当地有博主接受采访时认为既然没有交付使用,那就不应该区分什么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但是也有网友认为,就算没有交付使用,事发路段已经施画了标志标线,既然进入了该路段就应该根据已经施画好的标志标线行驶。
本人观点:不论道路是否交付使用,也不论标志标线是否施画完成,既然进入到该道路行驶就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因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很明确:只要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就属于法律概念中的道路。
具体意思就是:就算没有交付使用,只要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就属于道路。也就是说如果该道路入口处没有禁止机动车驶入的标志或没有专人在入口处管理禁止机动车驶入,那么事发道路就符合法律对“道路”的定义。
既然是道路,那么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就应该遵守相关标志标线的指示,由该处道路显示只有一条中心实线、两条路侧虚线来看,这条路大概率没有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两个理由:
第一,虽然路侧有虚线,但是大家都知道只要是机非车道分界线都是实线。
第二,该处道路没有专门的人行道,路侧就是绿化隔离带。
所以,我个人认为事发路段的车道应该是机非车辆混行车道。
法律对于机非混行车道上车辆行驶是这样规定的:非机动车:靠道路右侧通行。
机动车:靠道路中间通行。
从这一点来看,骑行的男孩子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了,而汽车一方在车道方面没有违法行为。
第二,车辆车速问题。
有相关视频截图我们可以得知,事发前自行车行驶速度是37km/h左右。汽车车速是50km/h左右。
该处道路是否有限速标志我们不清楚,假定该处没有限速标志,法律也有相关规定:
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50km/h,但是如果该处道路属于机非车辆混行道路就不适用该条款。那么是否使用通过窄路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30km/h呢?我们在看窄路的定义:净路面宽度小于6m!
虽然我们没有这条路的具体宽度数据,但是从相关视频资料来看,该处道路虚线外大概率不到一米。
而一般轿车车宽2米左右,所以这条道路路面宽度很可能小于6米,如果这样轿车以50的速度行驶就涉嫌超速了。
那么自行车以37km/h的速度行驶是否也算超速呢?并不算!为什么?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所有交通法中对非机动车车速限制只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车速限制值,却对自行车车速没有任何规定!
第三,是否有人先刮蹭到骑行的男孩导致男孩摔倒的?
网上有某些官方媒体报道中曾经明确提出过男孩是因为自己车辆轮胎蹭到一辆前方的自行车轮胎才摔倒的。
如果该消息为真,那么事故起因就明确了:两辆自行车刮蹭导致男孩摔倒后被避让不及的轿车碾压。
媒体还报道一个细节:事发后有一个光背的骑行者曾经逼迫轿车驾驶员下跪,针对这一细节有网友爆料道其实逼迫轿车驾驶员下跪的光背男子就是孩子前面的那辆自行车骑手,当然这个信息未被确认,有待进一步验证。
那么重点就是如何划分两辆自行车驾驶人的责任了。有两种可能:
第一,如果事发前男孩车辆在前,后方自行车超车时与男孩车辆横向距离太近,那么后车最少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男孩因为车辆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也将承担次要责任。如果认定轿车超速,那么轿车大概率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如果事发前男孩车辆在后,男孩想超越前车时导致车辆剐蹭后摔倒继而被正好行驶过来的轿车碾压。那么男孩将承担主要责任。被超越的前车也因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承担次要责任,轿车如果超速也会承担次要责任。
- 题外话
有媒体报道,骑行的孩子才11岁,尚未达到法定可以骑行自行车的年龄,而其父亲不但没有阻止孩子的违法骑行,在一定程度上反而鼓励孩子骑行而且是经常高速骑行、跟团骑行。
而且在网友发友情提示时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对孩子的放任甚至是鼓励会对孩子造成伤害,反而出言嘲讽网友的友情提醒。谁知时间不到一个月就发生了这种惨剧。
最后,逝者已逝,望生者坚强,对于法律还是应该存在一定的敬畏心的,如果偶尔一次不敬畏,可能运气好会没事,但是如果把违法作为一种经常性的习惯,那么付出惨痛代价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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