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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记者从苍溪县人民法院获悉,由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田某富受贿、滥用职权、洗钱一案宣判。田某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7万元。该案于今日生效。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指控:被告人田某富在2004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64万余元,构成受贿罪;违规决定向商人廖某发放养老机构许可证和补助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64.5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在收受赵某某人民币70万元贿款后,安排其胞弟进行保管,后又安排其胞弟将该笔贿款通过多次转账的方式,投资用于某公司项目,构成洗钱罪。
苍溪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田某富曾担任广元市级多个部门“一把手”,任职时间长、级别较高,且受贿笔数多、涉嫌罪名多,案情复杂。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组提前介入,与监察机关会商后,提出取证建议10余条,从而确保案件质量和“监检衔接”的快速高效运行。
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承办组认真梳理证据材料,被告人田某富涉嫌洗钱的遗漏犯罪行为被成功追诉,并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他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线索2条,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1件并移送审查起诉;通过查找赃款去向、向被告人及其近亲属释法说理等方式,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共计追缴赃款人民币18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案于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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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元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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