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西南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西南金罚决字〔2024〕16号),周兴润(时任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行长)(简称:贵州兴仁农商银行)对其违规向客户转嫁成本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西南监管分局对周兴润作出警告处罚的行政决定。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8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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