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注意了
泸州这些地方要被征地了!
近日,泸州市江阳区
发布多条征地公告
涉及多个区域的土地征收
赶紧来看看你家附近有没有?
泸州这些地方要征收土地
01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四川省向家坝灌区北总干渠一期二步工程(泸州段)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 泸州市江阳区丹林镇丹松村3、7、8、9组,建设村3、4、5组,梨花村9、10组,文罗村10组,长冲村1、6组;方山镇白村1、3、6组,方山村5、7组;江北镇石鱼村3、5组,下坝村8、9、11、12组;况场街道保林村1、3组,普潮村2、5、7、8组;通滩镇大坝村2、3、5、6、9组,大竹山村2、3、4、6、7、8组,凤龙村3、4、6组,金雨滩村6组,陵园村1、2、3、4、5、6、7组,卢坪村7、9、10、14、15组,田湾村1、3、4、6、7、8、9、10、13组、村集体,桐子湾村1、2组。 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关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属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4年8月8日起,由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组织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村社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本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公告10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7日
02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3年第19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3年第19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460号)精神,现将泸州市2023年第19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用地名称:泸州市2023年第19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460号。
(四)批准时间:2020年4月23日。
(五)批准用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范围
征收土地涉及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杨桥社区10、13、14、15组,洞宾亭社区1、7、10组10.8833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3.0573公顷,园地6.0186公顷,林地1.0355公顷,其他农用地0.7719公顷)和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4846公顷,合计11.3679公顷。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
被征地人员和房屋安置:本项目被征地涉及的人员和房屋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障
本项目涉及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
六、征收时间及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已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扰。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之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公告30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7日
03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泸州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 泸州市江阳区泰安街道云庆村第十一村民小组、第十三村民小组;黄舣镇永兴村第十五村民小组。 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详见泸州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附件1)。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用于泸州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关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属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五、安置方式
安置对象、方式和房屋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
本项目涉及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听证,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其他权利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泸州市江阳区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部门调查结果为准,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将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咨询电话:0830-6608038
特此公告。
附件:1.泸州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2.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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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信息来源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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