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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336件!深圳市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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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通报

2024年上半年

全市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等

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

通报:

今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

重大事项共计336件

据通报,2024年上半年,深圳市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做实“三个规定”的新部署新要求,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

通报指出,2024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共计336件,同比增加16.26%。其中市检察院填报93件,基层检察院填报243件。从记录报告对象看,检察人员被填报8件,占比2.38%;非检察人员被填报328件,占比97.62%

深圳市检察机关将持续狠抓“三个规定”落实,严格执行“逢问必录”,坚决抵制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平公正公信。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要求实行月报告、月通报、“零报告”等制度。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三个规定”的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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