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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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完成清算后,其资产会被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将得到清偿或部分清偿。
那么在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后,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即,债务人破产清算后,债权人仍有权向保证人追偿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债务。保证人不能以债务人已经破产为由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担保的债务利息是否停止计算?
《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也即,债务利息在债务人破产时停止计息,保证人不用承担此后利息的担保责任。
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旨在确定附利息债权计入破产债权的范围,适用于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的确定。
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债务人破产。若债务人未破产,担保人破产了,担保人无权主张自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时停止计算主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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