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强奸杀人案,让人愤怒。
法院的判决都充满着愤怒:动机卑劣,认罪态度差,核准死刑!
(案件来源:江西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经过:
男子陈某性情暴戾,长期失业收入不稳定,常年独来独往,他的心思没有放在好好工作上,却沉迷于鸡鸣狗盗之事。
这样的人也不会有女人敢靠近,因此为了解决生理需求频繁浏览各种情色网站。
案发当天,陈某寂寞难耐再次在出租屋浏览色情网站,但是这行为治标不治本,心一横,顾不上身上只剩下十几天的饭钱,就要出门嫖娼,刚出房门转念一想,把钱花了接下来怎么过?
陈某脑子本来就不正常,法律意识又淡薄,他转念一想,回到屋子把那把自制的柴火枪带身上就出门了。
他打定了主意想吃“霸王餐”,于是骑着摩托车就往县城赶。
当他走到一处高速路口的绿荫路段时看到了15岁的女孩子罗某,罗某清纯漂亮,陈某不由降低了车速多看了几眼,也就是这几眼他的魂都被罗某勾去了。
他歹念顿起,要是能与罗某发生性关系,那不是把那吃饭钱给省下来了吗?
于是他一直尾随罗某,准备找机会作案。
到了一处公路涵洞的时候,陈某观察四周没有人,于是加速追上了罗某把罗某叫住,罗某一看是陌生人,没理会他继续骑着车前行。
这陈某看罗某只顾往前走而不搭话,想必欺负她也不敢反抗吧,于是再次上前直接对罗某说想要与她发生性关系。
这时罗某意识到了自己遇到了歹人,怒瞪了一眼陈某,骂了一句:“脑子不正常。”
随后没再理会陈某,加速往前走想摆脱陈某,陈某不死心,再次追上罗某并把她逼停,把罗某逼到了路边上,他直接把藏在身上那把改装过的柴火枪掏了出来顶着罗某的脑门,称要和她发生性关系,不同意就打死她。
罗某大概也没想到陈某性情如此暴戾,依然不从,并挣脱陈某的控制要离开,陈某这时终于被罗某激怒了,他愤怒一个小女孩都没把他放在眼里。
本来生活一塌糊涂的他遭受了多少冷眼,一直以来都没有人正眼看他一下,但是他从来不会从自己身上找问题,而把自己的不满和愤怒发泄到他人身上。
这一回,竟然连个弱不禁风的小女孩都把他放眼里,那积压的怒火顿时爆发了,他举起那把枪对着罗某后脑就是一枪,受到枪击罗某顿时倒地不起,后脑勺冒出血来。
陈某看到罗某倒地,还上前查看,最后直接就离开了,趁着夜色逃窜,过错中还把作案的枪支掩埋了。
直到罗某被路人发现拨打了急救电话,遗憾的是罗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被抓捕归案后却态度嚣张,拒不承认自己枪杀罗某的事实。
当把当时路上抓拍到的监控摆在他的面前的时候却改口成罗某对他进行辱骂,他因为受到了羞辱因此愤怒之下开枪,总之他一直狡辩显得自己有多无辜,罗某的死亡也不不是他故意的,称并不知道那柴火枪能杀死人。
总之从头到尾没有半分的悔罪之意。
最终陈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陈某称其是失手导致罗某死亡,但是最终还是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法律依据是如何的呢?
故意杀人罪定义:
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有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此行为具有非法性,构成故意杀人罪。
判断是否故意杀人,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即明知道此行为能造成他人死亡,而希望其行为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或放任死亡结果发生。
本案中,陈某意图以威胁手段促使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对罗某的不理睬怀恨在心,枪击罗某头部。
当罗某倒地后陈某还上前查看,并没有对罗某实施救助,随后即逃离现场。
陈某称自己是因为愤怒而枪击罗某,但并不希望因此造成罗某死亡,但是从以上作案环节可以判断其存在故意杀人的可能性:
陈某使用的是进行改装过的柴火枪,其威力之大足以威胁到他人的性命;腹部,胸部,头部,颈部受到重击均能构成性命危险,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剥夺他们生命的,一般都会避开这些部位,或使用不能造成生命危险的工作进行打击。
但是陈某却直接使用枪支向罗某头部射击,作为了名正常的成年人,是不可能不知道枪击头部会致命的。
罗某倒地后,陈某上前查看并未施救,反而逃离现场,再结合到案后其毫无悔意的态度,足以说明其对罗某的死亡是明知如果不施救就会死亡,其是持放任态度的。
因此 ,陈某主观上是存在故意杀人的意思的,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陈某非法持有枪支,构成持有枪支罪。
如果量刑:
持有枪支罪的量刑轻于故意杀人罪,刑法中遵从“量刑从重”原则,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对陈某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导意见中指出: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应当从其主观不恶性,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考虑是否执行死刑。
本案中,陈某作案目的卑劣,手段残忍,同时悔罪态度极差,可以判断其改造可能性非常低,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最终,陈某被核准死刑。
从此,社会上少了一个祸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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