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针对盗墓与尸体的处罚,主要集中在三条。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四条也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百二十八条是针对的挖掘古墓,那么如果是挖掘现代墓地,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盗窃罪、盗窃、侮辱尸体罪。也就是第三百零二条,被判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此可见,现代刑法对于侵害现代已逝者尸体的处罚,有些偏轻,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那么古代,对于挖坟掘墓的行为,会进行什么处罚呢?
有资料显示,中国传统礼俗讲究入土为安、死者为大。为维护死者尊严,维系亲族感情,历朝历代对盗墓的打击一以贯之,毫不含糊。
先秦时期对盗墓就有“以严威重罪禁之”的法律规定,汉朝将盗墓行为上升到死刑处置,《淮南子》有言,“天下县官法曰:‘发墓者诛,窃盗者刑’”。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也明确规定,“盗发冢”与杀人同罪,都要处以磔刑:先割肉离骨,再斩断肢体,最后割断咽喉。魏晋南北朝时,北魏太安四年(458年)十月,文成帝拓跋濬北巡阴山,见“有故冢毁废”,当即下诏“自今有穿毁坟陇者斩之”。
唐朝《唐律疏议》则依据盗墓行为造成危害大小规定不同处罚。“诸发冢者,加役流”,各种盗墓行为都要罚处劳役,流放远方;“已开棺椁者,绞”,打开墓葬棺椁者,绞刑处死;“发而未徹者,徒三年”,没有打开棺椁,判处三年徒刑;“其冢先穿及未殡而盗尸柩者,徒二年半”,如果墓穴事先已经自然塌陷露出尸柩,或者尸柩在外尚未掩埋,盗取尸柩的,判处两年半徒刑;“盗衣服者减一等”,盗取死者衣物的,减轻一等处罚;“盗器物、砖、版者,以凡盗论”,盗窃建筑材料的,按照一般盗窃罪处罚;“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盗窃帝王陵墓草木的,判处两年半徒刑;“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盗窃普通百姓墓地树木的,杖打一百。唐律明确规定,“开劫坟墓”为重罪,不在赦免之列。
唐律对盗墓犯罪的惩罚规定,为后世的宋元明清继承。宋元均严惩盗墓行为,明清法律对盗墓的惩处条文更加详细完备,还根据主犯从犯、犯罪次数多少,施以不同处罚。
简单总结一下就是:
汉朝:盗墓者被处以磔刑:先割肉离骨,再斩断肢体,最后割断咽喉。
魏晋南北朝:斩首。
唐宋元明清:开馆见尸,处死;盗墓失败,入狱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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