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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要求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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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文物局分别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四部门印发通知,就相关领域组织实施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要求,各相关领域要深刻认识文物普查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周密组织实施,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提升文物保护利用水平,落实保护管理责任,筑牢文物安全底线。深挖文物价值内涵,创新活化利用方式,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全社会保护文物的自觉性,高质量完成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任务。

国家文物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站位,周密组织实施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各地文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落实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座谈会精神,全力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

二、加强通力协作,践行应保尽保

各地文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方案》明确的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结合各自职能密切开展合作,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梳理已经公布的各级工业遗产名单,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积极梳理其他有历史价值的厂房、车间、作坊、矿区、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生产储运和其他生活服务设施,作为普查线索提供给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并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对已认定、登记的文物进行全面复查,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的线索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依法认定、登记和公布,纳入依法保护范围。通过普查摸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文物资源家底,普查有关成果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享,列入工业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要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为协同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管理奠定基础。

三、坚持保护第一,提升管理水平

各地文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文物普查,加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力度。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迁移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对所属、管理和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状况进行详细梳理,对存在险情、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定保护方案,确保文物安全。本次普查新发现文物中价值较高的,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积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提升保护级别。

四、深挖价值内涵,推动活化利用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在普查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深挖文物价值内涵,创新活化利用方式,推动将文物保护与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工业旅游、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等相结合,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文化创意等新业态、新模式。鼓励依托文物资源建设工业博物馆,讲好中国工业故事,传承红色基因,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加强工业文化建设、提升中国工业软实力中的重要作用。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文物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向国家文物局文物古迹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报送。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7月26日

国家文物局 交通运输部

关于认真做好交通运输领域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交通运输部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领域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文物普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总体安排

文物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范围是我国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2023年11月到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引领,充分认识开展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履行部门职责,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二、加大力度开展交通运输领域文物普查

交通运输是文物普查的重要领域。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协同做好交通运输领域文物普查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本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文物普查重大问题研究,与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建立对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文物普查中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有关事宜。要加大交通运输领域新发现文物力度,进一步摸排具有历史价值的古道及沿线历史遗迹、驿站、古桥梁、古码头、古渡口、老车站、机场、灯塔等交通基础设施,全面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大型交通工程建设养护、交通改革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代表性见证物,作为普查线索提供给属地文物行政部门。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充分加强业务指导,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普查各阶段业务培训范围,为交通运输领域文物普查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在文物认定和价值评估等方面发挥专业作用。要对交通运输领域的普查线索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及时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依法保护范围。

通过普查,摸清交通运输领域文物资源状况,交通运输部、国家文物局建立并发布交通运输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加强保护管理奠定基础。

三、提升交通运输领域文物保护利用水平

普查过程中,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或新发现文物的交通建设工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加强沟通,科学选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普查过程中,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常态化文物保护管理合作机制,合力做好交通运输领域文物保护、环境风貌管控等工作,切实保护好其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要加大交通运输领域文物的价值挖掘和展示阐释,探索将桥涵码头、驿站会馆、灯塔及其他交通基础设施纳入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工作,让更多文物“活起来”。

四、加强文物普查工作宣传推广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共同加强文物普查工作宣传推广,发挥交通运输行业优势,在车、船、机、路、港、站广泛宣传文物普查、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与理念、交通文物保护与利用等。交通运输部将在部网站适时策划推出相关专题,结合“我家门口那条路”“我们一起去看海”“我家住在长江边”等活动,做好有关宣传。人民交通出版传媒管理有限公司等要策划出版交通文物系列图书。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等交通运输行业媒体要开设专题专栏,广泛宣传报道。文物、交通运输行业期刊要刊发交通文物普查、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论文。

五、安排专人对接文物普查事项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部属各单位要明确1位分管厅局级领导,指定1名处级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配合开展普查工作,协调本地区交通运输系统相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文物相关信息,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请于8月10日前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传真至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

特此通知。

附件:交通运输系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联络员信息表

国家文物局 交通运输部

2024年7月25

国家文物局 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利领域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水利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为做好水利领域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普查工作重要意义

文物工作是党的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深入贯彻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座谈会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文物普查的重要性与紧迫性,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水利领域文物资源情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弘扬中华优秀的传统水利文化,助力新时代水利文明建设。

二、切实加强普查工作沟通协调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合作机制,协同做好本次文物普查工作。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动员本地区水利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普查工作,组织梳理有历史价值的堤坝渠堰闸等水利工程设施清单及已公布的水利遗产名录提供给文物行政部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普查总体方案和标准规范,对已认定、登记的文物进行全面复查;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线索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符合文物价值的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通过普查,摸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底数,相关数据与水利部门共享,为协同加强水利遗产保护管理奠定基础。

三、扎实做好普查工作组织实施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压紧压实责任,做好此次普查工作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部门、指定专人,对接同级文物普查机构,为普查队员开展现场调查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文物的相关信息,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在江河湖泊、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开展现场工作时,应与水利部门做好沟通,确保普查队员人身安全,不得影响江河湖泊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日常调度。

四、持续做好水利领域文物保护工作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要以此次普查为契机,认真做好水利领域文物保护,特别是大运河、黄河、长江、三峡等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文物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对管理使用的存在险情、安全隐患或长期闲置的不可移动文物,要抓紧采取有效措施,制定保护方案,排除险情隐患,确保文物安全。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在建设水利设施时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加强与文物部门沟通。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文物保护法及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切实守牢文物安全底线。

五、着力提升水利领域文物利用水平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要持续加强合作,做好水利领域文物保护展示、体验利用、环境风貌管控、宣传引导等工作,深入挖掘水利领域文物蕴含的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深入挖掘古代水利设施蕴含的中华优秀治水文化,深入挖掘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水利工程蕴含的精神内涵、时代价值,促进古老的中华治水文明延续发展。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水利部

2024年7月31日

国家文物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为深化部门合作,切实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治引领,深刻认识文物普查重大意义

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扎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要论述和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文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引领,深刻领会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普查总体方案、标准规范,周密组织实施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摸清林草行业文物家底,推动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系统保护、整体保护。

二、加强统筹协调,协同推进文物普查工作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为同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与文物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按照本级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林业和草原领域的重要问题,参与配合文物普查工作。要根据加强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工作要求,践行应保尽保,丰富文物内涵,推动系统保护,积极将本系统、本领域管理使用的文物资源线索提供给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加大文化景观普查力度,保护好见证中华民族历史的江山胜迹。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位于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苗圃)的复查文物和新发现线索,要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配合普查队员进行调查登记,确保文物普查无遗漏,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对文物数量较多的林草单位,选派专门人员,在当地文物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参加文物普查培训,学习和掌握文物普查的专业知识,参与具体普查工作。

三、增强责任意识,筑牢文物安全底线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如发现险情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并在其指导下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隐患。实地调查结束后,各地文物部门要将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依法保护范畴,形成法定保护清单,对重要的普查登记文物,要及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用好巡护员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按职责加强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苗圃)的文物巡查工作。

四、落实保护措施,注重价值挖掘与阐释

各级文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为契机,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合力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对所属、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状况进行详细梳理,找准薄弱环节,制定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深化文物价值与文化内涵研究,做好阐释展示,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要求,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大力宣传党的文物保护方针政策、文物普查工作要求与先进典型等,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全社会保护文物的自觉性。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29日

(文章来源于“中国文物报”,侵删)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文物平安立场

文物平安投稿:wenwupinga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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