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
许某某扰乱单位秩序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永公(桥)行罚决字[2024]0200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许某某
执法部门: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桥头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7-31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许某某到桥头镇因为工程款没有结算清为由,扬言要跳楼的方式讨要工程款,期间报警至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劝解多小时。在这期间内,许某某的行为造成工厂几十名员工无法正常开展生产工作。因其以跳楼自杀威胁政府部门解决事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许某某的行为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许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永嘉县拘留所执行。
来源 浙江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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