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很烂,味道很淡!物流很快,价格期待!”
这是红牛在某直播电商平台的一例评价。所售的为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价格约合4.3元每罐。
被主播打到“地板价”,影响了生产质量?
虽然是几乎一摸一样的金罐包装,但在长沙中院审判之前,鲜有人关注,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并非之前消费者熟知的6元/罐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实际上,囿于泰国天丝与华彬集团长达8年的车轮官司影响,6元/罐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未在直播电商平台有售。更大的影响在于,泰国天丝近年来在案件审理期,火速与不同厂商联合推出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等产品,以“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几近一致的外包装,在直播电商等平台迅速低价铺货。
当消费者对于红牛的感受出现了偏差,商业故事和商业逻辑或许已经有了发展的岔路。
消失的中国红牛
之所以引发市场关注,是因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民事裁决,驳回了泰国天丝全部诉讼请求。
长沙中院认为,“天丝公司目前尚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红牛公司侵犯了天丝公司的商标权,故其在本案中主张红牛公司的下级经销商糖酒公司侵犯商标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再度明确认定了最高法权属相关再审案件中的核心观点“50年独占使用权”,对于中国红牛解囿于争端,起到了很明确的风向意义。
案件的被告,即是中国红牛产业链企业华厦糖酒公司,其从2003年成为中国红牛的代理商,年销售额2亿元。
泰国天丝对于上述判决强势回应: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民初564号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不具有可执行性,天丝集团将依法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针对本案涉嫌程序违法及其它违法行为,天丝集团将基于掌握的线索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和反馈。
其还特别提到,华厦公司目前仍然被禁止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受到影响的不仅是华厦糖酒公司,2021年,泰国天丝针对中国红牛的终端和经销商的重点渠道客户开启了一系列的诉讼战,其中涉及国内多家知名商超品牌。
这也是时隔8年后,在电商直播带货的低价狂欢中,几乎无法看到“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影子。
影响百万产业链相关利益者
红牛在用户中的评价,或许因为多款产品的同台竞赛,正在逐步变味。
从红牛维他命饮料公司的声明中,可以大致勾勒其影响范围:中国红牛始终相信中国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判决。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产品,依法捍卫消费者权益、保卫我们29年辛勤耕耘的劳动成果以及上百万产业链相关利益者权益。
其中的两个关键词,一个是高品质产品,另一个是上百万产业链相关利益者。
这或是中国红牛对目前双方的车轮战态势,对于产品品牌走势的权利声明。2016年9月以来,诉讼战开启时隔已经8年,市场日新月异、渠道格局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实际上在此期间,新进入功能饮料的赛道的品牌借势做大,红牛的“一枝独秀”也难再复往日。
华经产业研究院对2016年后四年的数据进行了统计,2016-2020年中国红牛市占率由71.3%下滑至54.9%。东鹏、乐虎等抓住空窗期强势入局,2016-2020年,东鹏市占率由8.8%上升至15.4%,乐虎由8.2%上升至9.2%,中沃由4.9%上升至6.0%。
一家独大走向一超多强,而中国红牛作为功能饮料的定义者,在通过司法主张权利的路上,还要多久,目前尚难知悉。亦有统计数据显示,东鹏特饮在2021年和2022年成为国内销售量最高的能量饮料,市占率分别为31.7%和36.7%。其销售份额从23.4%上升至26.62%,排名仅次于红牛。
这也意味着中国红牛要回到巅峰时期的品牌影响力,或许并不容易。
“50年独占使用权”,续集?
对于中国红牛品牌运营最关键的影响变量,在于中国红牛能否最终确认“50年独占使用权”。
长沙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1)最高民申1162号民事裁定,最高法院认为红牛提交的《95年合资合同》和其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原件的50年《协议书》,属于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许可他人独占使用,商标独占许可后商标注册人自己不得违反许可合同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在独占许可的模式下,商标注册人只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赋予他人有商标使用权,限制了自身的使用权。
该判决书还对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中国红牛)于1995年签署的50年《协议书》以及1998年签署的 40年《商标使用权合同》等长期协议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这意味着司法支持了“50年独占使用权”,而市场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等产品是否会认为侵权?
从消费者的态度来看,谁生产不重要,但是产品品质重要。
品牌的运营也需要“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这个要求不仅是对泰国天丝,也是对中国红牛。
附:中国红牛对泰国天丝7·31官方声明的回应
针对我司7月30日发布的《关于法院驳回泰国天丝诉中国红牛合作伙伴商标侵权全部诉讼请求的声明》,泰国天丝于7月31日发布声明,通篇未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2021)湘0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50年《协议书》真实性、中国红牛“独占经营权”等实体问题作正面回应,而是以该判决存在程序问题、将提起上诉等为由为恶意撕毁合约、滥用诉权进行遮掩,并继续借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判决(下称“最高院权属案”)混淆视听,为此我司回应声明如下:
1、最高院权属案是在认为50年《协议书》未提供原件,其“真实性存疑”的情形下作出的。2022年,我司找到50年《协议书》原件并据此新证据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同时提交给审理50年合同效力案的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区人民法院(下称“前海法院”)。2022年12月19日,前海法院(2019)粤039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50年《协议书》第一条(即“中国红牛享有独家经营权”的条款)真实合法有效;2023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16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中国红牛享有50年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及泰国天丝有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义务。至此,50年《协议书》原件的新证据已经陆续被前海法院判决、最高院裁定认定,并且相关认定均改变了最高院权属案认定的相关事实。这也是长沙中院(2021)湘01民初564号判决的背景和事实依据,该判决合理合法。
2、50年《协议书》的核心内容是确定中国红牛对红牛饮料在中国50年的独家生产销售权,泰国天丝不得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正是基于这一关键协议,中方合营者(两家国企)和中国红牛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技术论证和申请行政许可等工作,才取得红牛饮料生产许可批文,清除红牛商标使用和注册障碍,让红牛饮料及时投产,成为中国功能性饮料的引领者。
3、在红牛品牌在中国发展壮大后,中国红牛原CEO和泰国天丝内外勾联,另行注册新公司,欲替代中国红牛。泰国天丝先是以断供香精香料、停止使用商标等相威胁,恶意劫取、抢夺合资公司资产和市场份额,通过要挟及假意磋商得到一定“战果”后,便开始以司法诉讼、行为保全为工具,辅之以舆论夸大宣传、恐吓及其他不可告人的手段,企图对中国红牛、委托加工商、供应商、销售商进行“围剿”,以达到“摘桃子”战略目的。然而乌云终难蔽日、正义总会彰显,此次长沙中院对中国红牛经销商的胜诉判决就是最好的证明。
4、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50年《协议书》不仅是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参与签署的根本性、长期性的宪章性文件,也是上下游产业链数万企业赖以交易的基础以及数十万民生生计的基石,对整个产业生态上年营收千亿元的规模起着“固根本、稳预期”的作用。中国红牛始终以依法保护产业链合法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己任,排除万难力保员工和上下游企业不失业、不倒闭、不破产,持续为经济社会发展输血,为创造就业和税收作出贡献。
5、我们坚信,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最高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企业无论中外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绝不会向不法让步。通过舆论造势并混淆视听,要求在中国享有超国民待遇,以无理要挟来干扰和攻击司法判决,这是对国家法律的亵渎、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其结局注定会失败。
6、在如山铁证面前,泰国天丝仍拒不承认50年《协议书》,为一己私利否认中国红牛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妄图侵吞中国红牛人29年辛苦耕耘取得的巨大成果,不仅严重违背契约精神,更是突破信义良知底线,对于这样的不法行径,我们坚决斗争、奉陪到底。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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