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可能会被公司追偿。
2. 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应当赔偿。
3. 公司成立后,核查出资,催缴出资,发出失权通知,催其他发起人按比例补足。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4.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应当返还,并且与有过错的董监高连带。
5. 辞职的,在改选出新的董事之前,仍应当履行职务。
6. 在任期届满之前,被股东会解任的董事可以要求赔偿。
7. 监视作为对董事和经理的制衡机构,有一些制约董事和经理的权利,比如可以要求董事和经理提交履行职务的报告。并且可以对董事和经理提出解任的建议。
8. 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25%。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董监高一年之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董监高离职的半年之内不得转让。限制转让的股份可以出质,但是在限制期间内不得行使质权。
9. 股份公司中,违规提供财务资助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
10. 董监高、清算组及执行公司事务的实控人,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避免自身利益公司利益受到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负有勤勉义务,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11. 董监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列举条款。
12. 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或者关联主体,不得与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除非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
13. 董监高侵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应该根据章程规定,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者该交易机会依法不可能被公司取得。
14. 董监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应该根据章程规定,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自营应当包括各种形式的经营,包括以自然人名义经营,开公司、个体工商户等形式,对形式应该没有要求;同理,参股应当属于自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权利,股东享有公司经营行为的收益,总不能要求股东自己生产才叫自营,但是要这么说,买股票也应该属于自营,但这显然有违常理,司法解释应该明确,应该以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是否参与公司决策作为判断标准,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再小也能行使表决权,炒股不参与管理的,应该不算;在其他公司任职,属于为他人经营)
15. 董监高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16. 提起交叉诉讼。
1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应当赔偿。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本人也应当赔偿。
18. 董监高接受控股股东的指示,损害公司或者股东权益的,与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主要还是公司内部的事务,控股股东和董监高一般共谋也是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而不是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19. 违法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利润返还,造成公司损失的,股东和有过错的董监高应当赔偿。违法减资的也是。
20.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之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
21. 董事是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22. 清算组成员造成损失的只能由清算组成员赔偿,因为这个时候已经没有公司主体资格了,或者说公司主体资格已经不重要了,让公司赔偿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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