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刘文成 王雅宇
“债务人某设计公司拒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擅自处置公司对外享有的股权,导致破产案件财产情况不明,依法应对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处以罚款20000元。”7月中旬,武汉市江夏区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涉企不诚信诉讼防范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针对某设计公司妨碍破产案件审理的行为,发出首份对破产企业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决定书,对不诚信诉讼“重拳出击”,营造诚信公平的诉讼环境。
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受理某设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且在案件审理期间,擅自将公司持有的子公司100%股权无偿转让给自然人王某,并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破产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负有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协助清算义务。承办法官查明,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履行移交义务,且擅自转移公司对外持有的股权的行为,导致破产案件财产状况不明,增加了管理人依法履职的成本,妨碍了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依法应予惩处。该院决定对某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处以20000元罚款。罚款决定书送达后,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联系了法院及该案管理人,并承诺积极配合清算。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充分落实涉企不诚信诉讼防范机制,对妨碍破产清算的不诚信行为依法惩处,对积极履行协助清算义务的行为予以正向激励,以防范涉企不诚信减诉止讼,维护司法秩序和权威,回应市场主体公平正义期盼,以打造公平诚信的诉讼秩序,切实发挥破产审判高效“出清”与有效“挽救”的功能,充分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平稳有序。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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