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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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已申请司法鉴定的,若鉴定意见存在缺陷,可以通过修正、追加鉴定或补充及重新进行质证等途径来纠正。
那么如果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会准许吗?
最高院在《四川嘉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案司法鉴定系鉴定机构根据一审法院的委托,在专业范围内依据鉴定人员专业判断作出,鉴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经审查,本案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双方当事人针对该鉴定意见发表了书面质证意见,在鉴定机构书面回复此质证意见的基础上,一审法院又组织各方进行了当庭质证,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询并对双方当事人的质疑予以解答。
质证后嘉煜公司又提交了补充意见,鉴定机构对上述意见均一一回复。
嘉煜公司虽然上诉主张鉴定机构在鉴定程序、工程量认定等方面存在错误,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一审法院未准许嘉煜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其次,嘉煜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行使释明权,违反法定程序。
经审查,嘉煜公司要求一审法院向其释明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释明的内容,未影响嘉煜公司的诉讼权利,嘉煜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案一审符合法定程序,嘉煜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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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四川嘉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22)最高法民终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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