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快要到来,万千学子即将迈向考场,走出自己职业身份转变的第一步。事实上,法考并不是近年来的新鲜事物。
在现代意义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传统,至少可以上溯到民国时期。近一百年前的法官考试,就已经呈现出极强的专业性和组织性。笔试分为甄录试与初试两部分。前者考察论文、公文、三民主义、建国大纲与建国方略,可以类比当下的政治考试。后者考察国民政府组织法、民法、商事法规、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国际公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即专业课考试。题型为主观题,考察了包括公文写作在内的法律职业基础能力,并且有的题目明确要求用文言文作答。
本文整理了民国十九年北平与广州两地的法官初试试题,大家来试着作答一下吧!
来源 | 法理读书
法官初试北平试题
甄录试试题
(一)论文题
(1)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论。
(2)选贤与能论。
(以上二题任择其一)
(二)公文题
(1)拟请募赈陕豫灾荒呈文。
(2)拟通饬各法院励行缓刑制度令。
(以上二题任择其一)
(三)三民主义题
(1)试论构成三民主义之要素。
(2)中国固有的道德若何,试详论之。
(四)建国大纲题
(1)各县之天然富源,与大规模之工商事业,由中央协助经营者,其纯利应如何分配。
(2)论官员须经考试铨定之理由。
(五)建国方略题
(1)北方大港应如何创设。
(2)试论殖民于蒙古新疆之需要。
(以上每门两题均为须全作)
初试笔试试题
(一)国民政府组织法题
(1)国民政府关于特赦减刑及复权事项,均由司法院提请施行,何以大赦之案,独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议决,试说明其理由。
(2)试述国务会议之职权。
(二)民法题
(1)论婚姻自主之法定年龄,应否以成年年龄为标准。
(2)试言债权与物权之区别。
(三)商事法规题
(1)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之概义。
(2)试言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之区别。
(四)民事诉讼法题
(1)试说明诉权之存在要件。
(2)试言诉之种类,并各举例以说明之。
(五)行政法题
(1)试说明行政诉讼与诉愿之异同。
(2)市政会议应如何组织,何种事件须经过此会议议决。
(六)国际公法题
(1)试略述国际联盟会之组构。
(2)版图使用排斥之□务若何。
(七)刑法题
(1)试述错误之种类。
(2)何谓造意犯。
(八)刑事诉讼法题
(1)国家诉追主义与私人诉追主义,其利弊若何,试各就己见论之。
(2)法院对于何种案件,得不经辩论而为判决,试详述其理由。
(以上每门二题任作共一全作者听)
法官初试广州试题
甄录试试题
(一)论文题
明刑弼教论(限作文言)
(二)公文题
(1)公函县市政府协缉人犯文
(2)布吿严禁吏役需索文
(公文两题须全作)
(三)三民主义题
(1)中国民族受帝国主义的压迫,是哪几种?
(2)试述孙中山先生的平等观。
(3)试述「权」与「能」之作用及其区别。
(4)何谓节制资本,如何才能节制资本。
(任选答三题文言白话从便)
(四)建国大纲题
(1)试列举军政/训政/□政三时期之各项重要工作。
(2)何谓一完全自治之县。
(3)试根据建国大纲说明县与省之关系,及省与中央之关系。
(任选答二题文言白话从便)
(五)建国方略题
(1) 试说明党员入党与官吏就职必须「宣誓」之理由。过去袁世凯称帝之失败,与宣誓有无关系?
(2)试说明孙中山先生发展国营事业所指定之四项原则。
(3)何谓会议?会议之种类有几?
(4)何谓动议?动议之措词如何?
(任选三题文言白话从便)
初试笔试试题
(一)民法题
(1)物权除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试详言其理由。
(2)试论抵押权与质押权之分别。
(二)商事法规题
(1)试详言公司之种类及其不同之点。
(2)试言共同海损之意义。
(三)民事诉讼法题
(1)婚姻事件之程序,其异于普通诉讼者安在,试撮要言之。
(2)试说明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之意义及其区别。
(四)行政法题
(1)何谓自治行政,试详言之。
(2)关于特殊人与特殊物之保安警察如何。
(五)国民政府组织法题
(1)国民政府以五院组织之,其理由安在,试详为说明。
(2)试详述司法院之组织及其职权。
(六)刑法题
(1)试述犯罪之要素。
(2)刑法于亲属犯盗窃罪、侵占罪、诈欺及背信罪,或赃物罪等,俱有特别规定,其用意安在。
(七)刑事诉讼法题
(1)再审之意义及条件若何。
(2)检察官对于何种案件应不起诉,何种案件得不起诉,又对于起诉案件应如何记载,其已起诉者在何时可以撤回,试分别详答之。
(八)国际公法题
(1)国际条约有情势变迁而失效者,试举例以说明之。
(2)最惠国条款若何,试详言之。
(以上八门每门任答一题全答者听)
本文来源
《法律评论》(第八卷第七号),1930年11月23日,第39—40页。(法官初试北平试题)
《法律评论》(第八卷第六号),1930年11月16日,第36—37页。(法官初试广州试题)
整理者
吴迪,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
李卓珺,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许新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应正宇,上海政法学院法学院
* 特别鸣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客座研究员卫洪光提供的文献资料。因文献时间过长,个别字词已磨损严重,整理时用□替代。本次整理如有疏漏请读者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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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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