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刑事案件的量刑,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量刑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2024年7月1日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那么,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可以减少基准刑的情形有哪些?构成犯罪的,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相关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据已归还的数额,以及被害人谅解情况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在上述规定幅度内酌情考虑减少刑罚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共同犯罪,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般情况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应当综合考虑其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但是,如果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社会影响较大,集资群众反映强烈的主犯;
(2)曾因非法集资类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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