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就私信V:MingYuGuanLi
随着短视频平台、社交媒体的迅猛发展,公众言论空间日益拓展,可以畅所欲言,但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公众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仍要谨言慎行,坚守道德与法律的底线。在网络平台上以贬低他人名誉宣泄自己的情绪,不仅无法真正解决问题,还可能违反法律。一起来看看下面案例!
相关案例:
邓某系某托育公司创始人及股东,该托育公司开办幼儿园,李某的女儿在该幼儿园入托。2022年6月,因发现女儿腿部受伤,李某便将孩子受伤照片、与校方沟通的录音、班级群聊天记录、家人间聊天记录等内容制作成短视频,并在某短视频平台连续发布,视频评论数累计超过千条,其中不乏对托育公司及其创始人的负面言论。此后,李某删除相关视频,但邓某认为其本人及托育公司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故将李某诉至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李某辩称,其发布的短视频及朋友圈内容均系与原告沟通其女儿受伤事宜的真实记录,视频重点是孩子当日受伤后学校并未在第一时间告知家长而导致孩子的腿伤加重,未保障家长的知情权。自己并没有任何侮辱诽谤原告的言语,也未实施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所体现的网友评论并不是其所发,网友评论对原告的影响与自己无关。原告所诉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诉求。
本案第三人某短视频平台称,案涉行为并非侵权亦无过错,平台不知道案涉视频所涉内容,收到诉讼材料后第一时间也进行了核查,案涉视频现已不存在,故请求法院依法将其撤出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在无证据证明女儿受伤系幼儿园过错导致的前提下,即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约15条视频声讨原告要求其负责、道歉,并附带“我要上热门”“Vlog十亿流量扶持计划”“百亿流量扶持”话题,且李某在回复评论时多次出现涉及孩子所在幼儿园及创始人邓某等的内容;原告、被告在协商过程中,被告只截取部分双方调解过程录音并将其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属断章取义,客观上存在刻意引导社会舆论的事实,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某短视频平台、微信朋友圈首页位置中连续10日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邓某及某托育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赔偿原告邓某及某托育公司支付的公证费2000元。
原告与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当个人或公司遭遇网络侵犯名誉权时,应该怎么去维权呢?
(一)固定证据
网络信息瞬息万变,受害人要及时固定好所有的相关证据。
固定证据的范围要全面。要保证固定的证据能够证明“哪个账号在什么时间在哪个网络平台发布了什么侵权内容,给受害人带来了怎样的名誉损害”。
固定证据的方式要及时。为防止侵权人、毁灭证据,可对侵权账号主体信息以及其在网络上各平台发布的信息、图片、链接等侵权内容通过录屏等方式及时保存。考虑到在后续维权过程中出示原始证据的便利性,建议将侵权内容在公证处进行公证。
(二)尽快删除侵权内容
为了避免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受害人应及时要求侵权主体删除侵权内容,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联系不上侵权人或侵权人拒绝删除的,可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向侵权内容所在平台发送律师函或向所在平台投诉,要求该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内容。
(三)找到侵权人的实名信息
除了删除侵权内容,侵权人还应当承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侵权责任。联系不上侵权人,或侵权人拒绝承担侵权责任的,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及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好律好服维权服务涵盖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垄断、商业秘密等法律领域。擅长代理名誉权侵权、明星肖像权侵权、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电商打假、维权控价、不正当竞争等各类知识产权诉讼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