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本文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185.经营者集中纠纷
【释义】
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20条的规定,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管辖】
对于经营者集中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一般为“被告住所地管辖”和“侵权行为地管辖”。
对于经营者集中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经营者集中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垄断法》第4章和第50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经营者集中行为要经过行政审查程序,后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发生民事争议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并不能说经营者不可以就经营者集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上,在美国和德国等一些反垄断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就经营者集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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