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被湖北省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不正当竞争的名义罚没2554万元。
药企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罚没超2500万
处罚通知书显示,2021年以来,某公司药品信息顾问许某、刘某某和杨某负责恩施地区当事人生产的甲磺酸氟马替尼片和甲磺酸阿美替尼片的推广工作,两种药品适应症主要是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肺癌突变患者一线二线等的治疗。
上述3人虽与某公司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但工资、奖金和养老保险均由某药业发放和缴纳。
2022年4月1日起,3人共计邀请了州中心医院和民大医院46名医生在当事人合作公司搭建的平台上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学术活动主要包括线上会议、问卷调研、文献点评和线下科室会。
回答一份问卷调研可获得1000元劳务费, 完成一次文献点评可获得2000-3000元劳务费,会议设主持、讲者和点评(讨论)角色,不同角色对应不同劳务费,劳务费1000-3000元每次。
经本局调查核实,许某、刘某某、杨某共邀请了州中心医院和民大医院46名医生在多个平台上参加学术活动,共计获得劳务费86.02万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存在受邀医生未取得医生所在医疗机构的同意、医生课件重复讲、会议场所造假、伪造签到等违规造假现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涉及的恒特医药做出处罚。
处罚信息显示,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44万元,罚款人民币210万元的处罚结果。
造假细节披露
行政处罚书显示了该司设置多个所谓“学术”活动平台,给予医生劳务费,有许多违规造假情况。
据行政处罚书透露,该司还有多个类似的“学术平台”,包括自建的医患一体化管理平台招募临床研究者,问卷调研的公众号等等,给当地医生发放数十万元不等的各类费用。
受邀参加学术活动的医生均开方使用过当事人药品,并且邀请医生参加学术活动未取得医生所在医疗机构的同意;
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医生提供当事人医学部制作的课件(课件中含有当事人的药品介绍和与竞品药品对比的信息),医生对照课件进行讲课,并没有真实体现医生的付出和自己的学术知识,且大部分医生都讲过相同课件,出现这次你讲、下次我讲和重复讲的情况;
多次组织一对一的院内科室会,其中出现两个医生互相讲课,讲相同的课件,今天你讲我讨论、过两天我讲你讨论,两人均获得劳务费。同时还发现医生与药品信息顾问一对一的内训会(经部分医生证实未和药品信息顾问开过类似的会议,药品信息顾问只是进行了摆拍,编造会议资料上传平台);
部分会议资料里面出现的会议图片(如一张会议图片使用于多场会议资料且时间跨度大)、会议地点(如会议图片水印显示是恩施市内某某小区,而实际地址是某公司朱某某在宜昌租赁的办公室,且图片上的人物均为某公司自己工作人员,未有会议日程上的医生)、参会人员(如会议资料中会议图片显示的人员经确认与会议日程上的人员不一致)、参会人员着装(如同一科室人员4月3日开会全部穿毛衣或者厚衣服;
4月4日开会全部穿短袖明显不符合常理)和讲者不一致(如会议资料中的会议日程上讲者是某某医生,而讲者照片或者截图显示是另外一名医生)等情况,经调查证实部分会议资料系药品信息顾问借用平时拍摄的照片编造的会议资料;
院内科室会存在摆拍造假的情况(科室确定一个时间开会,多个药企工作人员到科室办公室外等待,依次进入进行会议签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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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药企被罚近400万元
据信用中国(北京)网站消息,某知名药企旗下公司搞学术会议给医生付劳务费违规被罚款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38.88万元,合计处罚约400万元。
药企违规被罚400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企业被处罚的主要问题有:
1、向讲课医生提供课件,课件的主要内容是介绍药品的适应症及与其他竞品的比较优势。
2、部分会议当事人无法证明真实召开。
3、没有达到真正学术推广的意义和价值,主要目的是推介当事人销售的药品,达到销售药品的目的。
4、当事人组织医生参加学术活动未经医生所在医院同意。
违规认定:市监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
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构成在药品销售中给予医生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违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以上三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市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8.885万元;2、罚款人民币60万元。
中纪委:披着合法外衣的“讲课费”
2023年中纪委发布了一篇《动画|披着“合法外衣”的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用案例的形式详细讲解了通过“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进行回扣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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