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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完善生态产业发展用林用地政策的提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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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1137号提案的答复

XXX委员:

  《关于完善生态产业发展用林用地政策的提案》(2024113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省委省政府已出台支持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的用地政策。今年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明确“支持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和自然教育等项目,按照配套设施用地需求进行点状布局,盘活利用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的闲置管理用房等发展森林旅游业,并加强林区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下一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方案精神,加强与自然资源、发改、文旅、住建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争取将森林旅游、森林康养产业等生态产业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同时,对符合用林条件的生态产业项目在使用林地定额上予以充分保障。

  二、积极争取对生态产业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政策支持。针对森林旅游、森林康养产业等生态产业项目使用生态公益林的问题,我局已出台相关政策,在《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施行后,对于涉及使用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游憩、森林生态旅游类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审查:道路、宣教展示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木栈道、游步道、索道、观景台、公厕、休息亭、停车场、安全环保设施、医疗救助站等,可列入基础设施或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其中基础设施和省级以上重点的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允许使用二级、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林地,非省级以上重点的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允许使用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林地,并注意适度控制用地规模。目前,《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修订已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向省人大汇报生态旅游类项目在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上存在的困难和对条例的修改建议,以争取支持。

  感谢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福建省林业局

  2024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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