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关注体制内新闻的朋友会发现,每隔一段时间,一些地方政府的一把手就会更换。
而有的朋友搞不清楚,为何一个地级市的人民政府的市长需要代理,为何市人大常委会在任免时不能一步到位进行任命,反而需要过渡一下是何原因?
其实,这跟市人大的职权和地方人民政府的产生机制有很大关系。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9条、第44条分别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作了详细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四点:⑴保障国家法律和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⑶选举本辖区内的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和上一级人大代表;⑷监督一府两院。
从上可以看出,市人民政府班子是由市人大选举产生,在市人大的监督下履行职权。市政府和市人大的任期相同,都是五年。任期内,市政府需要接受市人大的监督,对市人大负责,并向市人大报告工作。市人大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行职能,履行市人大职权,市政府必须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简单来说就是:
1.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各个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等等都是由市人大选举产生,并接受市人大的监督,对市人大负责。
2.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市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市人大闭会期间,代替市人大行使职能,市政府需要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行使的人事任免职权概况有:
1.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2.在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3.根据市长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并报省政府备案;
4.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根据主任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从上可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总体上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反映在:有些事项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人大常委会上通过,比如市长的选举;而人大常委会只能决定谁代市长。
因此,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命副市长,并根据市长的提名,任命市政府的秘书长、财政局长、发改委主任、人社局长、工信局长等等。在市长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履职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任命一位副市长代理市长行使职权。这种安排既符合法律程序,又能够确保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转。待召开全市人民代表大会时,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任命后,“去代扶正”,正式走马上任成为市长。在市人大选举任命之前,只能以代市长的身份开展工作。
按照我国人大相关选举法律规定,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能选举任命市长。因此,在市人大会没有召开之前,被提名人往往会有一段时间担任代理正职,称之为“代理市长”。市长作为政府行政首长,其权力需要受到监督和制约。
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长,以及人大常委会在特定情况下任命副市长代理市长,都是为了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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