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对于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当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后,只规定了要中止执行程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对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已经采取的其他执行措施,如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应当如何处理,并未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因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仅规定了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并未规定被执行人进行破产程序后,限制消费措施应否解除的问题。对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因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而不当减损财产,降低其偿债能力。破产程序旨在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接管企业,进行财产清算,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财产权益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破产法第六十九条),原则上不会发生不当减损债务人财产的情况。因此,被执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已无必要继续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为完善限制消费制度,解决实际问题,最高法院正在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目前稿中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条文已将因破产程序而裁定对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情形纳入其中。
综上,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企业破产申请(被执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限消系统的解除事由中增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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