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父子三人!被判刑!
“只需提供银行卡!”
“躺着就能赚钱!”
“一天稳赚1万元!”
出售或租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帮助别人转转账,就能轻松获利高额报酬?你以为是“生财之道”,殊不知是迈进深渊,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案情回顾
“哥,只需一台电脑,动动手指,操作银行卡走走流水,一天就能赚好几百!”李乙激动地和哥哥李甲分享自己找到的赚钱法子,李甲听后十分心动,立马参与了进来。
李乙又说:“我在跑分软件上申请了一个管理账户,拉其他人参与跑分,也可以抽成赚钱!”于是二人又将父亲李某拉入跑分团队,三人商量决定由李某负责招募“跑分”人员,并进行培训、发放佣金,李乙负责对接上线。李甲负责管理一个跑分平台的代理账户,佣金由李甲和李某平分;李乙和李某负责管理另一个跑分平台的代理账户,佣金由李乙和李某平分。由于李乙不久后开学,后该团伙跑分活动主要由李甲、李某负责。
该跑分团伙使用的跑分平台为自动跑分平台,用户只需在平台注册账号,将自己的银行卡与账号绑定,用户登陆后平台便会自动进行跑分。因操作简单赚钱快,以李某父子三人为首的跑分团伙经迅速扩大,参与人员达14人,并有部分被电信诈骗资金转入李乙的银行账户。
2024年3月15日,经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阳城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判处李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李乙被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千元。该跑分团伙中的其他成员,均被判处相应刑罚。
检察官说法
“跑分”是指通过银行卡、网络支付平台等为跨境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通过犯罪分子专门搭建的“跑分”平台将赃款分流洗白,最后流向境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李甲父子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应享受自己大学生活的李乙,却因禁不住“躺赢”的诱惑,不仅使自己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还拉着自己的父亲、哥哥一起走上了“跑分”洗钱的犯罪道路,最终父子三人受到法律的惩罚,零成本的“发财梦”彻底破碎。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莫被网上的高额利息所诱惑,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替罪羊”。
来源:阳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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