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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之所以被称为“律师”,职责又被规定为“辩护”,就是因为他要在司法程序内发挥作用。死磕律师,化妆成为上访户,故意把司法程序转化为上访程序,硬生生把矛盾解决的正式程序转化为“意见反映”程序。这很可以博取公众眼球,但很有害于委托人利益。
鉴于此种“错换程序”、误导公众认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歪风邪气正甚嚣尘上,写篇稿子,谈谈什么是上访与司法的关系,以及怎么用好司法程序的问题。
01
两个真实事例说清什么是上访
事例一:法院院长“下访”。
群众上访,老让老百姓跑来跑去,心里的怨气就会越来越重。“与其让他们来,不和我们去。”这是很多法院的做法。所以,很多法院都设立了“院长接待日”,专门接待群众上访。也有更进一步的做法,就是上级法院院长,到下级法院去接访。这也叫“下访”。
多年前,为研究涉法涉诉的上访问题,我曾跟几个中院院长到基层法院“下访”。印象最深的是,有个合同纠纷,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上访户全都败了。上访过程中,他给中院院长讲了他的道理、和此前一二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院长耐心听完了。然后问陪同接访的各个庭长:“你们认为这个案子怎么办?”大家都说:“这个案子司法程序还没有走完,应该在司法程序内解决。”院长说:“老张,那我就在你的上访材料上批了。”“建议向省院申请再审。”经此,这个下访和上访就在中级法院层面了结。
从“下访”的这个事例中应该看到:一是,涉法涉诉的上访,不直接解决问题。要想解决问题,需由上访程序转化为司法程序。二是,上访谁都能干,而且很业余,打个12345就算。说白了,就是个“说话儿”和“反映情况”。
事例二:最高法院上访的事例
我一个好兄弟在西部某地投资,有个合同纠纷。基层法院一审、败诉;中级法院二审,败诉;高院申请再审,还败诉!
他前段时间给我打电话说:“到最高法院立上案了,也开了庭了。但现在原判决没有撤销,一审法院要执行我!怎么才能拖延一下时间?”
我问他:“立上案了,也开了庭了,肯定得有个立案通知书啊。通知书中有没有写“再审期间,中止原判执行?”
他说:“没有给文书。”
“没有给任何文书,一页纸都没有给吗?”
“没有。就是开了庭了,双方都去了。”
我最后给他说:“你这属于到最高法院的上访。你所谓的开庭也不是正式开庭,而是上访程序中的了解情况。你现在都上访了大半年了,也没给明确的结论。你等最高法院出文书,阻断一审法院的执行,那是痴心妄想!”
“怎么解决?”
“别把希望寄托在上访上。上访成了,又能怎么样?还不是把案子压到当地,出一页纸的文书,指令当地启动再审程序?”“依托当地,以保护民营企业的角度,从出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切入,向当地反映情况。这当然也是属于在当地的上访程序,但走起来更快,而且还能引起执行法院更大关注。可以延缓一下执行程序。”
通过这个事例,应该看到的是:一是,到哪儿上访,要解决问题,都得转化成司法程序。不存在通过上访程序,越过和绕过司法程序的可能。二是,要上访,就要着眼于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以最快转化为司法程序为原则。
由此两个事例,可以总结的共通的规律是:一是,上访很业余,谁都能干,谁干效果也都一样。自己能干的事儿,还花钱委托律师的当事人,是真傻。二是,明知道上访不能解决问题,而硬生生的把能解决问题的司法程序,降格转化为上访程序的律师,是真坏。三是,要是律师收了高昂的律师费,为了蹭名声造热点干出来这种损人利己的事儿的,那就真是:“坏蛋他妈给坏蛋开门,坏到家了”!
02
把司法程序降格转化为上访程序的深一度解读
我常想,律师与公检法的关系,就像中美关系。既是交锋对手,又是合作伙伴。交锋是各为其主,各有各的考虑因素和利益追求;合作是因为有共同的利益。有人曾写文章说:“不存在法律共同体,首先是因为公检法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律师追求的是经济利益。”咋一听,有那么点儿道理。细一想,极其幼稚可笑。
胡适先生曾说:“要少谈主义,多讲问题。”他说,主义很大,什么都能往里装。但解决问题的方法很具体,没脑子是找不出来的。他还说:“空谈主义的都是抄书匠。”他说的对!
说不存在法律共同体,就是空谈主义的抄书匠观点。把他所谓的“主义”换成具体的问题,把他自己定义的原则的“公平正义”换成具体的可见的“不办错案”呢?
从相互合作、把案子办好、不办错案的角度看,律师与公检法就是合作关系。没见过公检法非要硬着头皮办错案,而且办错了,给指出来了,仍没有任何顾虑和回应的情况。更不可能出现律师靠信口雌黄,就可以骗过公检法,否定客观证据和证据链条的情况。
以“不办错案”为共同追求,律师与公检法就有了对话的平台。这个平台就是司法程序。为此,才设计了公安的严格侦查程序,检察院的严格审查起诉程序,以及法院的更严格的审判程序。把法律规定的严格的司法程序,降格转化为上访程序,失去了沟通,失去了对话,更失去了严格依照法律程序的、具有法律意义、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说理程序。
上访说了,可以不听,也可以不算,因为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保障;上访可以无限拖延,因为没有严格的期限限制;上访不能影响实质结果,因为判决要在司法程序内进行,更因为决不能用上访架空司法;上访劳民伤财,因为缠访闹访越级上访很累,也很费事,但解决问题还要通过司法程序。
由此可以看出,把司法程序降格转化为上访程序,明明有司法程序,不用足、用好,反而去上访的律师,是真笨。
03
有些律师是怎么将司法程序降格转化为上访程序的
最近很火的就是徐昕团队的何智娟,在贵州开庭,录像被制止,不听制止后被抢手机的事儿。
按在圈子的辈分,何智娟是个后生晚辈。或者可以直接说是,不入流的没辈儿。又是个女生,屡次削她,好像没有气量。但转念一想,她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们是个团伙。有预谋、有分工、有组织的在全国范围内作案,危害很大。为证明这点,我这篇稿子里帮他们带带流量。他们有很多公众号,是专门做虚假宣传的。其中以“一切皆法”最系统。在这个公众号里,可以找到他们的团伙成员,以及这个团伙是如何系统性包装和虚假宣传的。同时又考虑到,这个团伙不断的拿这种下作做法,混淆视听、误导公众、侮辱司法、毁坏职业共同体的未来,危害更甚。我决定,给何智娟从几个方面评一下:
一是,法警有没有打她?
何智娟说,法警打她。视频我看了,属于拉都拉不起来的主,还嚷嚷着法警打她。
有没有打她,不用争论。就问一个问题:法警要真打她,需要摔、需要用拳头吗?用手指头戳她,就能给她戳的嗷嗷叫!
没有打,摔倒属于争抢过程中正常现象。摔倒又拉不起来,就是故意碰瓷。
二是,法警能不能抢手机?
不让录像,就是不让录。别说什么规定,更别争论那些什么“法条呢”?录像干什么?干了多少次,拿录像和照片炒作案件,美化自己、丑化办案机关的糟践事儿?这去查他们的系列虚假宣传就知道。
“谁还没有个吃面条,满口流油的样子。他们拍自己都美颜。拍公检法净捡油嘴拍。凭什么?谁还不是宝宝似的!”“我也要美颜!”
为对这种做法进行反制,我支个招。我看张庆方和何智娟拍了一个视频。何智娟说话有酒窝,我看着是假的。张庆方不知道说到什么的时候,哈哈大笑。截取出来,就说“张庆方对着何智娟的假酒窝哈哈大笑”!不就得了?这不就是他们的惯用做法吗?
从预防她们炒作案件的角度,法警就是可以不让录,录了就是责令删除。拒不删除,就是暂扣手机。拒不暂扣,就是“抢”。这是合法暴力。
有人说什么休庭不是庭审活动,庭审活动才不能录,休庭期间可以录。制止录像,得当场拿出法律依据。那帮碰瓷女郎(又名刑刑辩女团)和法警抢手机的时候,就是这么嚷嚷的。
反问一个问题:“你见哪个警察抓杀人犯的时候,脑门上贴着刑法条文,嘴里嘟囔着“故意杀人的判死刑、故意杀人的判死刑”,才能动手的?”
执法过程,就是先抓了再说。抓错了,该放的放、该赔偿的赔偿。那是后续程序解决的事儿。
三是,何智娟的上访程序是啥?
何智娟说:谁谁和她主动联系,谁谁接待了她,归还了手机。也说可以不删除视频。
这个程序就是上访程序。她是硬生生的把正在进行的审判程序,转化成了自己的上访程序。
这个上访程序解决不了在办案子的事儿,反而制造了解决困难。
何智娟说的话,好像是自己有理,法院认错了。认错为什么不说法警做错了,要追责要处罚?嘴长在她脸上,不管她是不是还有脸再就这个案子到法庭辩护,但“她的地盘她做主”,她的脸盘也由她做主。怎么说是她的事儿。
反正我不信。
四、依照何智娟的方式,法律职业还有没有未来
我近期看到了不少东西,为他们的做法感到非常愤慨。这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依照何智娟的方式,法律职业还有没有未来?
到了法庭像做全乳腺癌检查,查检察员出庭通知书,查建议恢复审理通知书。这看着都好像很依法很专业。实际就是找茬。这俩通知书和审判焦点没有任何关系,既不属于必须送达的文书,更不属于可以复制的案卷材料。
要真这样找茬,我给检察院和法院支招:
第一招是也查她们。“身份证、执业证上的照片,怎么看怎么不像一个人。这俩照片和真人一比,怎么看也怎么假。”
“为什么此前头发短,现在长了?”
特别是“为什么此前没有酒窝,现在有了?”
用这个来作为“控辩平等”原则下的,查验“出庭通知书”的找茬。
第二招是也攻击她们。检察官出庭什么也不用问,就是逐个问被告:
“你的律师有没有教你怎么说?”
“暗示呢?”
“眼神呢?手势呢?”
“在沟通犯罪手段的时候,你的律师怎么给你沟通的?”
“在沟通犯罪故意的时候,怎么说的?”
“具体点儿!”
第三招是只要第二招中有存疑的情况,立即休庭,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侦查,同时通报律协。
但真要如此,法律职业,还有未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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