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旗各生活垃圾运输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伊金霍洛旗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管理,从严整治乱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秩序,维护良好的生态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和《伊金霍洛旗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伊政办发〔2022〕4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办理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手续
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需向伊金霍洛旗城乡环卫中心提出申请,签订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置承诺书,获得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后,方可运输处置。
核准手续办理地址:汽车城南伊金霍洛旗城乡环卫中心。
咨询电话:0477—8958004
电话:15047148388
(二)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置要求
1.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在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按照伊金霍洛旗城乡环卫中心规定的时间进场,不得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城市生活垃圾。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城市生活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处置。
三、城区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将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禁止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禁止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四、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运输设备,并应当做到完好、整洁,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装卸记录仪。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共同遏制城市生活垃圾领域违法处置行为,我们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监督举报电话:0477—8963455。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伊金霍洛旗城乡环卫中心
2024年7月1日
丨来 源: 伊金霍洛旗城乡环卫中心
丨责编:刘博丨校对:郭楷彦
丨审核:朱肸 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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