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好 的 挽 救 就 是 预 防
应急说
据公众号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报道: 近日,李沧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市民遛狗不拴绳而引发“狗咬狗”纠纷,经李沧法院调解,柴犬饲养者最终赔偿博美犬主人两万元。
据公众号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报道:近日,李沧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市民遛狗不拴绳而引发“狗咬狗”纠纷,经李沧法院调解,柴犬饲养者最终赔偿博美犬主人两万元。原文如下:
对养狗人来说,家有“萌宠”给生活增添了诸多乐趣,然而,对爱宠疏于监管,也会背上赔偿的包袱。近日,李沧法院圆满调解了一起“狗咬狗”纠纷。
某日下午,蔡某带着自家未栓绳的赛级博美犬在李沧区某广场散步时,博美犬被突然蹿出来的一只未栓绳的柴犬撕咬致死。后蔡某将遛狗人高某和柴犬的主人李某(高某之女)一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买狗的价款3万元及其他损失共计6万元。
案件受理后
办案团队立即电话联系两被告,但均无人接听,电子送达未果后,办案团队第一时间向两被告直接送达。经与李某沟通,法官了解到其回避是因为听说蔡某的狗是名贵品种,怕自己赔不起,故有意躲闪,但在法院将传票直接送达到自己手中时,已经认识到“躲无可躲”。看其态度有所转变,法官向其播放了博美犬被咬死的整个过程,又向两被告释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疏于监管应当承担的责任,普及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的相关知识,被告自知理亏,表示同为养狗人,能体会原告的心情,同意赔偿原告2万元。
而蔡某因饲养一年多的爱犬被活活咬死,心情久久不能平复,异常激动,在播放爱犬被咬死的过程中,泣不成声,无论如何不能原谅被告之“恶犬”的“恶行”,加上因为当时寻找柴犬主人李某的过程并不顺利,找到李某后,李某又以不在现场为由拒不认账,致蔡某为爱犬讨回公道几经周折,还聘请了律师,因此不同意被告的调解方案,坚决要求赔偿6万元。
法官告知蔡某博美犬死亡时的市场价格评估存在风险,其在遛狗中未拴牵引绳,亦存在过错,高某在柴犬撕咬过程中也积极进行了制止,法理与情理并用劝解蔡某。后蔡某表示,起诉的目的只是为爱犬讨个说法,在两被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赔礼道歉的情况下,同意两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了结此案。
饲养宠物应当尽到管理和看护责任,如办理养犬许可证明、接种疫苗等,携爱犬出门时应使用绳索牵引并佩戴嘴套,既为他人筑牢安全,也为自己避免纠纷。
相关科普
宠物作为人类的好朋友,对于宠物主人具有精神抚慰和陪伴等重要意义,但因为管理不当,宠物伤害人类的事件也经常发生。如何平衡好二者权利,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宠物主人,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有哪些规定吧?
侵 权 责 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
责任怎么承担?
现实生活中,除了农村家庭会饲养猪、牛、马之类的动物外,许多城市家庭也会饲养猫、狗之类的动物,对于这些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动物饲养人对饲养动物具有管理义务,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伤害他人的事实。就推定饲养人存在管理过错,饲养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故意挑逗没有拴狗绳的狗
导致被咬伤,狗主人可以免责吗?
如今城市居民养狗作为宠物已经成为很普遍的现象,也产生了很多诸如宠物狗咬伤人、不文明遛狗等乱象,为此各地也都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加以治理,如规定外出遛狗必须拴狗绳。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因此,故意挑逗没有拴狗绳的狗导致被咬伤的,由于狗主人遛狗没有牵狗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被侵权人故意去挑逗狗而被咬伤,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伤的,
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烈性犬等带有危险的动物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很多城市也都出台相关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因为这类动物对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更大,对于饲养人员的要求也更高。《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饲养的是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无论被侵权人有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即无过错责任。比如,张三饲养了一只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即使李四路过故意逗它被咬伤,张三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该由谁承担责任?
动物园是驯养、展览动物的集中场所,近年来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对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248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与其他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不同,动物园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发生动物园动物伤人损害事实,就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即自身不存在过错,那么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在如何认定动物园尽到了管理职责方面,主要考虑动物园是否依据动物的特点和危险性高低而采取合理的科学管理措施,以防止动物危险的发生。比如,老虎等猛兽,动物园就必须采用比管理野鸭、飞鸟等不一样的看管措施和看管场地,以防止游客近距离能接触到猛兽而受到伤害。另外,从平衡动物园的利益和受害人的利益方面考虑,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比如恶意向动物抛掷物品、擅自闯入禁止进入的猛兽区等,都可以减轻或免除动物园的责任。
游客擅自进入动物园的动物饲养区域
而受到损害的,谁该承担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饲养区域是动物园划定建设的专门供饲养人饲养动物的特定区域,一般设有与所饲养动物危险性适用的防范隔离设施,其目的就在于防止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动物饲养区域而受到伤害,这是动物园必须履行的管理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248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动物园的防范设施科学,管理措施到位,但是受害人无视饲养人对于动物饲养区域的划分和障碍物的设置,违反动物园的相关管理规定而擅自进入动物饲养区域受到伤害的,可以认为动物园尽到了管理职责而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只是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只要发生了动物园伤害游客事件,就推定动物园存在管理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因此,即便动物园有免责警告或者在票面上有免责提示,在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仍旧不能减轻或免除动物园的责任。
动物被饲养人遗弃的
在遗弃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来承担责任?
饲养的动物被遗弃而成为流浪动物,因为脱离了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管辖范围,很容易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249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无论该动物是基于什么原因、什么时间被遗弃,只要造成了他人损害,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谁是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必须无条件地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对处于自己管理范围之外的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如果遗弃、逃逸的动物已回归自然,变成了野生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就无须再承担责任。此外,遗弃、逃逸的宠物已被他人收留,已经有新的管理者,则应由新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拴着的狗咬人致伤的
狗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对于拴着的狗咬人致伤,原则上也应该承担责任。因为虽然将狗用狗链拴住,履行了一定的看护职责,但还是发生了致人损害的后果,说明安全管理措施还是不到位,如出门遛狗时没有戴口罩。如果狗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的,则可以减轻责任。当然,如果是第三人的过错则饲养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客舍清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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