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国家电影局网站发文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国家支持国产影片参加境外电影节(展)。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参加电影节(展)。拟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该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遵循属地原则,影片在立项的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家电影局直接立项的影片,向国家电影局备案。
备案主体应在节(展)举办二十个工作日前报送备案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备案申请(包括:电影节展名称中英文、时间、地点,电影出品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此外,短片参加境外电影节展参照执行,由境内第一出品单位或送展法人向国家电影局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被首次明确,此次通知意味着监管强调,并不是拿到“龙标”就能去海外参加电影节(展),还需要再进行单独的备案程序,且需要在相应节展举办前的20个工作日报送材料。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一条亦规定,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参加电影节(展)。拟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该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若个人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将被没收参展影片和违法所得并罚款,情节严重者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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