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八项规定
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四)
在中央列出的八项规定中,涉及的财务行为共有80条,以下是第四部分公务出差的具体内容:
01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02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03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04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05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06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07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08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09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中央八项规定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为财务工作划出纪律“红线”,为干部抵制诱惑提供了“防护盾”,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大家要严格遵守、落实铁规禁令。
编辑:呼和浩特市总工会新媒体
审核:孟庆燕
终审:汪俊亭
来源:呼和浩特市总工会财务部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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